备案人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等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信息系统逐项填写备案人及申请备案产品相关信息,确保提交的备案材料符合要求,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备案人在依法开展保健食品备案过程中如遇到相关业务及系统操作问题,请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 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4月28日
附件
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单位 | 姓名 | 联系电话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保健食品二处 | 萨翼 | 010-66230681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信息处 | 李辉 | 010-66230699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受理组 | 余超 | 010-88331863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受理组 | 刘晨雨 | 010-88331863 |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 吕帅帅 | 010-66230698 |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 陈志明 | 010-66230702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特殊食品注册司 | 张秀宇 | 010-883305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