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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滨海白首乌”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427号)

   2014-06-09 667
核心提示: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滨海白首乌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请示》(苏卫监督〔2013〕39号)收悉。经研究, 现提出以下回复意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滨海白首乌”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请示》(苏卫监督〔2013〕39号)收悉。经研究, 现提出以下回复意见:
 
  一、你厅来函所称“滨海白首乌”规范名称应当为“萝藦科鹅绒藤属植物耳叶牛皮消(Cynanchum auriculatum Royle ex Wight)”,不应与何首乌、白首乌混淆。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你厅将耳叶牛皮消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的意见。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三、生产经营耳叶牛皮消食品应当按照上述规范名称进行标注。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5月19日


 
标签: 复函 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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