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是否发证的请示》(豫质监字〔2011〕3号)收悉。有关问题请遵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39号,见附件)执行。
另,请你局通知企业应当依据卫生部2011年第11号公告的有关要求,直接向卫生部提出检验方法应适用的标准指定申请。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39号)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