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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1〕179号)

   2011-07-27 410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第130号),现决定如下:
 
  批准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等2家检验机构承担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各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在总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增补检验项目)
 
  地    址:杭州市九环路50号
 
  联 系 人:朱顺达
 
  电    话:0571-81995211
 
  传    真:0571-85357069
 
  邮    编:310019
 
  E-mail:zhushd@hzzjy.net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 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五路5号
 
  联 系 人: 干宁军
 
  电    话: 0771-5887840
 
  传    真: 0771-5856481
 
  邮    编:530007
 
  E-mail:gxzjs@gxqts.gov.cn
 
     上述新增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范围见附表.xls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2011年7月发布和实施的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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