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现通知如下:
指定国家化学工业气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承担食品添加剂氮气产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在总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附件: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3年7月29日
附件
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国家化学工业气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增补检验项目)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石边路
联系人:陈熔
电 话:0591-83051972
传 真:0591-83051279
邮 编:350025
E-mail:ccigi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