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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扩大授权检疫审批动植物产品范围和调整部分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的公告(2017年第97号)【2017-12-01实施】

   2017-11-09 93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工作要求,深入开展进出境动植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质检总局决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工作要求,深入开展进出境动植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质检总局决定扩大《质检总局关于授权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部分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的公告》(2016年第57号)有关授权审批的动植物产品范围,并调整部分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授权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所有非食用动物产品和部分饲料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授权审批的非食用动物产品范围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确定,并按照质检总局网站实时公布的《允许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国家或地区及产品种类名单》执行。授权审批的饲料产品清单按照质检总局网站实时公布的《授权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饲料产品清单》执行。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检疫审批,并选用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系统中规范的证书评语。质检总局将加强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检疫审批监督管理,一旦发现检疫审批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刁难等行为的,将按规定查处。
 
  三、对进境的两栖类和爬行类动物油脂、鱼类的骨制品免于提交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动物检疫证书,由出口商提供相关附加声明,详见附件。免于核查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动物检疫证书的范围按照质检总局网站实时公布的《免于核查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动物检疫证书的清单》执行。
 
  四、对于《质检总局关于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公告》(2016年第41号)中涉及的已鞣制动物皮张、两栖类和爬行类动物油脂、鱼类的骨制品、经加工处理的虾壳、蟹壳等水生动物副产品,风险级别由原来的Ⅲ级调整为Ⅳ级,进境检验检疫监管措施作相应调整。再有非食用动物产品调整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质检总局将以在总局网站更新《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清单》的方式进行公告。
 
  五、以上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免于核查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动物检疫证书的清单
 
  质检总局
 
  2017年11月6日
 
  附件:免于核查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动物检疫证书的清单(第二批)

序号

产品范围

报检时须提供的附加说明

1

两栖类和爬行类动物油脂

该类产品经过高温炼制的工艺说明。

注:

经高温炼制应至少满足:不低于80℃至少处理30分钟。

2

鱼类的骨制品

该类产品经过深加工处理的工艺说明。

注:

经深加工处理应至少满足:彻底干燥,无任何皮肤、肉、髓或肌腱残留。

注:《质检总局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的公告》(2016年第120号)附件3中有关产品为第一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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