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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冒用绿色食品标志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函(农办政[2014]21号)

   2014-03-20 213
核心提示:宁波市农业局:  你局《关于冒用绿色食品标志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甬农〔2014〕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
宁波市农业局:
 
  你局《关于冒用绿色食品标志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甬农〔2014〕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榨菜作为主料、辣椒等作为辅料及多种食品添加剂加工制成的包装榨菜丝不属于农产品,其冒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不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应依照《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并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依法追究冒用者的侵权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加强对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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