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规范生鲜乳购销秩序,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157),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原《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2008-0157)同时废止。
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6年5月27日
附件:
农牧发【2016】8号.pdf
农牧发【2016】8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