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2017年年底实现行政检查事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的要求,总局各业务部门对质检系统行政检查事项作了全面梳理,根据风险可控、科学监管的原则,对原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实施细则进行了调整,现将新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版)》和新增加随机抽查事项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总局之前发布的实施细则未作调整的继续有效,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全面推进随机抽查工作
凡是列入清单的随机抽查事项,必须全面铺开,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折不扣地完成国务院提出的目标和要求,保证责任落实到位。
二、要科学推进随机抽查工作
质检部门工作点多、线长、面广、专业性强,各单位在推进随机抽查的工作中要考虑专业、分工、地域等因素,兼顾各地发展水平、执法效率和执法成本,随机抽查要与现行有效的工作方法如风险管理、信用管理等结合,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要规范完善“两库”建设
在总结随机抽查工作开展以来的经验基础上,规范完善“两库”建设,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分别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执法证号”,作为“两库”的唯一识别码,确保监管有效、过程可溯。
四、要注重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的公开
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务公开基本目录发布等工作的通知》(质检办〔2017〕1544号)要求,对列入新版清单的26项随机抽查事项的公开内容包括:一是公开事项名称。二是公开内容为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三是公开时限,在抽查结束(有查处的自查处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涉及行政处罚的,7个工作日内公开(另有特殊规定的依特殊规定)。四是公开方式为本单位官网展示。五是责任主体,按照“谁执行谁公开”的原则,执行主体为总局的,由总局各相关单位在总局“双随机、一公开”专栏公开;执行主体为地方质检两局的,由两局各相关单位在各自“双随机、一公开”专栏公开,未设立专栏的,应当设立。
五、要注重抽查结果的运用
根据抽查结果进一步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运用风险管理和分类管理的方式,不断提升管理的效率和效益。联合其他部门进一步完善信用管理机制,根据抽查监管情况,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家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信用信息,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六、要大力宣传随机抽查工作
随机抽查工作是一项新事物,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利用典型引路,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并及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总局。
质检总局
2017年12月22日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版)
序号 |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 依 据 |
1 | 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专项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2 | CCC获证产品市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 |
3 | 食品农产品获认证产品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4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
5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项目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5号) |
6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35号) |
7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全国质检系统省级以上、专业计量站)专项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24号令)、《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5号令) |
8 | 国境口岸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9 | 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 | 《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
10 |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指定企业日常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9号) |
11 | 进境粮食加工存放企业日常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7号) |
12 | 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登记企业日常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8号) |
13 | 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企业日常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5号) |
14 | 出口非食用动物产品注册登记企业日常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9号) |
15 | 出口水生动物注册养殖场日常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99号) |
16 |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日常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9号) |
17 | 出境种苗、花卉生产注册企业日常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植物繁殖材料系统管理措施》(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36号) |
18 | 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39号) |
19 | 备案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现场审核和监督检查 | |
20 | 备案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现场审核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4号) |
21 | 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4号) |
22 | 已获得备案的进口食品进口商监督抽查(备案信息、进口和销售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4号) |
23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抽查(总局发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24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总局发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25 |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生产许可证发证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 |
26 | 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监督抽查、生产许可证后监管、风险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随机抽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提高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境口岸公共场所和储存场地的卫生监督管理。
三、职责
(一)质检总局负责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直属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口岸卫生监督“双随机”抽查工作,负责建立、维护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负责抽查结果的公开。
四、“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
(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按照“全面覆盖、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见附件1。
检查对象应涵盖辖区内所有的公共场所和储存场地,按照类别分别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各直属局应加强对检查对象分级管理和诚信管理结果的运用,及时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维护和调整。
各直属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录入、维护、动态调整和上报工作。
(二)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
检查人员名录库的人员应为口岸一线从事卫生监督工作的人员,同时应综合考虑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特长、执法权限和在岗情况等确定。检查人员名录库见附件2。
各直属局应指定专人负责卫生监督人员名录库的录入、维护、动态调整和上报工作。
(三)细化随机抽查内容清单。
随机抽查应按照口岸卫生监督工作的要求开展,细化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人员、频次和比例等,具体详见附件3。
1. 抽查频次。
对公共场所和储存场地的抽查频次: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的卫生监督,对有特殊卫生要求的每季度进行不少于1次的卫生监督。
2. 抽查比例。
确定抽查比例时,应结合风险等级、信用等级等因素,保证完成年度抽查计划内的抽查频次。
(四)随机抽查流程。
1. 制定抽查计划。
直属局根据“双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卫生监督人员名录库和抽查频次的要求,制定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计划实施。
2. 确定检查对象。
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已达到监督频次的检查对象原则上不重复抽取。对卫生安全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应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3. 确定检查人员。
从卫生监督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3名卫生监督人员,和1-2名候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现场审核和监督检查。被随机抽中的检查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检查的,应从候补人员中进行增补。
4. 明确检查内容。
卫生监督人员应综合全面地评估检查对象是否符合相应管理办法和文件的要求,按照附件3中的抽查内容执行。
5.做好检查记录。
卫生监督人员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如实记录执法检查情况,确保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鼓励有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使用执法记录仪等信息化设备,通过电子化手段记录执法情况。
6. 公开抽查结果。
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卫生监督人员应及时反馈检查结果。直属局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抽查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各直属局应依托现有的业务系统或工作模式,实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卫生监督人员,做到全程可留痕、责任可追溯,提高抽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二)检验检疫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应探索推进跨部门、跨专业的联合检查,探索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合随机抽查及部门间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三)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1. 检查对象名录库
2. 卫生监督人员名录库
3.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1
检查对象名录库(一)
直属局 | 许可类别 | 许可证编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许可项目及范围 | 许可日期 | 有效日期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电话 | 企业分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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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名录库适用检查对象为口岸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检查对象名录库(二)
直属局 | 所属企业名称 | 经营范围 | 开始经营日期 | 经营地址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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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名录库适用检查对象为国境口岸储存场地。
附件2
卫生监督人员名录库
序号 | 直属局 | 所在口岸 | 姓名 | 执法证号 | 职务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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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 名称 | 抽查 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检查 人员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比例 |
1 | 国境口岸公共场所 | 口岸公共场所 | 1.卫生设施运行情况; 2.消毒设施完好情况及运行情况; 3.内外环境卫生状况符合相应卫生标准情况; 4.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直属局或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 2-3名具有资质的卫生监督人员 | 每年不少于2次,对有特殊卫生要求的每季度不少于1次 | 直属局或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抽查频次确定 |
2 | 国境口岸储存场地 | 国境口岸储存场地 | 1.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内外环境卫生状况符合相应卫生标准情况; 3.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 直属局或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 2-3名具有资质的卫生监督人员 | 每年不少于2次,对有特殊卫生要求的每季度不少于1次 | 直属局或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抽查频次确定 |
进出境动植物产品注册登记企业
日常监管“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版)》要求,推进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提高企业监管的科学性,增强检验检疫的监管效能,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指定企业、进境粮食加工存放企业、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登记企业、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企业、出口非食用动物产品注册登记企业、出口水生动物注册养殖场、出境种苗花卉生产注册企业、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职责
(一)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双随机”抽查信息化平台建设需求,负责对进出境注册登记企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执法检查人员的岗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双随机”抽查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直属局负责辖区进出境注册登记企业“双随机”抽查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维护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负责抽查结果的公开。
四、“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按照“全面覆盖、分类管理、动态维护”的原则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见附件1。
检查对象为上述八类进出境注册登记企业,各直属局应结合各类产品的分类管理评估结论,按照类别分别设置名录,未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纳入最低等级类别的名录。确定专人负责名录库的录入、动态维护及上报工作。
(二)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
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资质管理、分级建立、动态维护”的原则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见附件2。
检查人员为一线从事动植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且具备授权签证官资质或现场查验岗位资质的人员。各直属局应确定专人负责名录库的录入、动态维护及上报工作。
(三)细化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按照进出境注册登记企业日常监管的要求,细化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人员、频次和比例等,详见附件3。
1. 抽查频次。
在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原则上对一、二类企业年度抽查频次不少于1次,三类企业不少于2次。对不同风险等级产品,各直属局可视情调整抽查频次。对进口国有特殊要求的,各直属局可根据要求调整抽查频次。
2. 抽查比例。
原则上每次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3%,全年抽查实现全覆盖,竹木草制品企业可酌情降低抽查比例。
(四)随机抽查流程。
1. 确定检查对象。
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重复抽查同一家企业。
2. 确定检查人员。
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检查人员。
3. 明确检查内容。
按照附件3中的检查内容执行。
4. 做好检查记录。
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或文件要求如实做好检查记录,并及时跟进不合格项的整改情况。
5. 检查结果通报。
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及时向直属局主管部门反馈检查结果。直属局主管部门应在本辖区内通报每次随机检查情况,并及时上报质检总局动植司。
五、随机抽查工作的要求
(一)对在随机抽查中被抽中、且检查后发现严重不符合项的企业,应加大对该企业的随机抽查频次。
(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三)随机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严守工作纪律,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六、随机抽查事项的公开
(一)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报质检总局备案后,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对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应根据相应情况,采取限期整改、加强监管、降低企业类别、约谈公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等方式处置。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相应监管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及时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三)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反馈检查结果。直属局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抽查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2. 随机抽查检查人员名录库
3.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1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地址 | 负责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企业分类 | 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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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随机抽查检查人员名录库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专业 | 所在 分支局 | 联系 电话 | 执法 证号 | 是否授权 签证官 | 现场查验岗位类别 | 是否 在岗 | |||
动检一级 | 动检二级 | 植检一级 | 植检二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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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所在单位精确到分支检验检疫局;2.“现场查验岗位类别”栏对应进行打“√”。
附件3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 名称 | 抽查 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检查 人员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比例 |
1 |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指定企业日常监管 |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指定企业 | 1.按照规定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开展防疫工作; 2.按照规定的工艺加工、使用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 3.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废弃物进行处理; 4.建立并维护企业档案,包括出入库、生产加工、防疫消毒、废弃物处理等记录,档案至少保留2年; 5.如实填写《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指定企业监管手册》; 6.涉及安全卫生的其他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
| 直属检验检疫局或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机构 | 2名具有相应现场查验岗位资质人员 | 每年最多4次。 各直属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监管频次进行调整,必要时报质检总局备案 | 每次抽查不低于3% |
2 | 进境粮食加工存放企业日常监管 | 进境粮食加工存放企业 | 1.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或执行,疫情防控条件和下脚料处理执行情况; 2.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等条件是否符合防疫要求; 3.疫情监测是否按计划执行; 4.防疫人员是否履行职责; 5.企业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问题的整改情况; 6.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5.《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直属检验检疫局或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机构 | 2名具有相应现场查验岗位资质人员 | 正常企业每年至少1次,高风险企业每年至少2次。 各直属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监管频次进行调整,必要时报质检总局备案 | 根据企业数确定 |
3 | 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登记企业日常监管 | 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登记企业 | 1.环境卫生; 2.有害生物防控措施; 3.有毒有害物质自检自控的有效性; 4.原辅料或者其供应商变更情况; 5.包装物、铺垫材料和成品库; 6.生产设备、用具、运输工具的安全卫生; 7.批次及标签管理情况; 8.涉及安全卫生的其他内容; 9.《出口饲料监管手册》记录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 | 直属检验检疫局或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机构 | 2名具有相应现场查验岗位资质人员 | 一、二类企业每年至少1次,三类企业每年至少2次。 各直属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监管频次进行调整,必要时报质检总局备案
| 每次抽查不低于3%,全年抽查达到全覆盖 |
4 | 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企业日常监管 | 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企业 | 1.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或执行,和防疫除害处理措施执行情况; 2.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等条件是否符合防疫要求; 3.企业自检自控是否按计划执行; 4.厂检员是否履行职责; 5.企业对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6.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及《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 直属检验检疫局或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机构 | 2名具有相应现场查验岗位资质人员 | 根据企业数确定 | |
5 | 出口非食用动物产品注册登记企业日常监管 | 出口非食用动物产品注册登记企业 | 1.厂区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 2.按照规定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开展防疫工作; 3.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废弃物进行处理; 4.建立并维护企业档案,包括出入库、生产加工、防疫消毒、废弃物处理等记录,档案至少保留2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 | 直属检验检疫局或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机构 | 2名具有相应现场查验岗位资质人员 | 每次抽查不低于3%,全年抽查达到全覆盖 | |
6 | 出口水生动物注册养殖场日常监管 | 出境水生动物注册养殖场 | 1.卫生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2.疫情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3.水生动物引进及养殖情况; 4.药物、饲料管理及使用情况; 5.监管手册填写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直属检验检疫局或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机构 | 2名具有相应现场查验岗位资质人员 | 每次抽查不低于3%,全年抽查达到全覆盖 | |
7 |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日常监管 |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 | 1.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2.除害处理能否达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 3.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 4.木质包装标识加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 5.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是否清楚; 6.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是否正常,质量记录是否健全; 7.是否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8.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 直属检验检疫局或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机构 | 2名具有相应现场查验岗位资质人员 | 每次抽查不低于3%,全年抽查达到全覆盖 | |
8 | 出境种苗、花卉生产注册企业日常监管 | 出境种苗、花卉注册登记企业 | 种植基地:1、是否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植物卫生防疫要求;2、近两年是否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及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3、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4、是否建立种植档案,对种苗花卉来源流向、种植收获时间、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措施等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5、植保员是否履行有害生物监测、疫病防治等工作职责;6、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加工包装厂及储存库:1、种苗花卉原料场、成品库整洁,各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2、清洗、加工、防虫防病等除害处理设施是否符合要求;3、加工种苗花卉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是否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有关卫生环保要求;4、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有效;5、产品进货和销售台账,各个环节溯源信息是否详细记录;6、出境种苗花卉包装材料是否保持干净卫生,得二次使用,包装箱上是否标明货物名称、数量、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号、生产批号等信息;7、植保员是否有效履行防疫、质量安全控制、成品自检等工作职责;8、是否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种苗花卉货源的种植基地,或与经注册登记的种植基地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9、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2、《植物繁殖材料系统管理措施》(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36号) | 直属检验检疫局或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机构 | 2名具有相应现场查验岗位资质人员 | 每次抽查不低于3%,全年抽查达到全覆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