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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的通知

   2013-04-22 834
核心提示:  各设区市卫生局(地病办)、发改委、教育局(教委)、盐务局(盐业公司)、财政局、工商局、质检局、广电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各设区市卫生局(地病办)、发改委、教育局(教委)、盐务局(盐业公司)、财政局、工商局、质检局、广电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盐业公司、财政局、工商局、质检局、广电局: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和卫生部等8部委《关于做好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12〕10号)精神,为科学、规范、有序地做好碘盐新标准在我省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和实施时间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碘缺乏病,贯彻落实国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的防治策略,省卫生厅组织专家,按照卫生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 确定陕西省食用盐碘含量为25mg/kg, 允许波动范围18-33 mg/kg,新标准从2012年3月15日开始实施。2012年3月15日以前生产的碘盐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产品未注明保质期的,可以销售至生产日期之后3年。

  二、有关要求

  (一)坚持政府主导,实施目标考核

  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服务。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防控工作机制,将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目标的考核范围,建立绩效考评体系,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同时,各地要建立健全食盐地方储备制度,合理安排储备规模和品种,确保食盐市场平稳运行。

  (二)加强部门协作,落实政策措施

  各级盐务部门要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生产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给予及时研究解决,确保食盐符合新标准。加强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切实保证本辖区食盐市场供应。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食盐价格时,应当充分发挥价格手段在消除碘缺乏危害中的引导作用,原则上同品种、不同碘含量的食盐零售价格应当保持相同水平。食盐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更换包装、加碘技术改造增加成本等理由,提高或变相提高食盐价格。食品加工企业可以使用新标准范围中任意标准的碘盐,餐饮业应当使用所在地确定的新标准的碘盐。

  各级盐业、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法依职做好碘盐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工作。

  各级卫生、发改、盐业、教育、广电等部门要加强宣传与健康促进,特别是针对过渡期内市场上同时存在不同碘含量食盐的特殊情况做好宣传教育,避免因群众误解抢购某种食盐的情况发生,保证过渡期食盐市场的平稳运行。

  (三)加大政府投入,完善保障机制

  根据碘缺乏病防治工作需要,各市、县财政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碘缺乏病防治相关经费。各级财政要会同有关部门将《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实施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相关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注意加强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稳步推进,确保防控成效

  “十二五”期间,按照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处于适宜状态的防控目标,坚持依法科学、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和循序渐进的工作原则,稳步推进新标准的实施。与此同时,各地应当按照《陕西省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的要求,加强对儿童、孕妇等重点人群的监测评估与风险预警。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要加强人群碘营养水平监测,依据监测结果提出适时调整碘盐含量有关建议,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论证后及时实施。要将人群尿碘水平控制在100μg/L-199μg/L的适宜范围,进一步降低防控风险与防控成本。

  (五)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措施到位

  为推动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盐务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检局和省广电局等相关部门,将对各地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情况进行联合督导检查。各地应当制订督导方案,定期检查本地区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指导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及时总结好做法、好经验加以推广,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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