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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125号)

   2010-08-10 765
核心提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根据《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根据《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7号),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机构符合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工作的条件,可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名录、各机构承检范围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各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在总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危害人身健康的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1、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名录及承检范围.xls
  2、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xls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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