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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CQC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销售证书相关事宜的通知

   2012-03-23 761
核心提示:  各获证企业:  根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管理的通知》(国认注[2011]68号)和《关于发布

  各获证企业:

  根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管理的通知》(国认注[2011]68号)和《关于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1年第34号),以及新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QC)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销售证书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2012年3月1日前已领取或已印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该标志已在CQC备案)但尚未用完的获证企业,可继续使用旧版标识至认监委规定的截止日期;2012年3月1日后生产的产品,应按照规定要求,在获证的有机产品或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其有机码、CQC的名称或者标识。

  二、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可采用印制或粘贴两种方式,自动化流水线大批量生产的获证组织可采用印制的方式使用标志。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在印制或购买前应向CQC申请备案批准,且有机码数据文件报送CQC并载入“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后方可使用。

  三、2012年3月1日起,获证组织在销售有机产品前需向我中心申请开具销售证书。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申请联系方式:

  联系人:谷毅

  联系电话:010-83886132

  传真:010-83886329

  地址: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9区综合部  邮编:100070

  特此通知。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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