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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免收出口商品法检费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财〔2013〕697号)

   2013-08-01 338
核心提示: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免收2013年8月1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免收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年底5个月的出口商品法检费用”的要求,为保证免收政策的如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收出口商品法检费用的范围

  对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报检的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免收的具体项目:

  (一)货物及运输工具检验检疫费:货物检验检疫费、运输工具检验检疫费、集装箱检验检疫费、包装物及铺垫材料检疫费、携带或邮寄物检验检疫费。

  (二)货物及运输工具鉴定业务费:重量鉴定费、数量鉴定费、木材检尺费、包装检验及鉴定费、集装箱鉴定费。

  (三)安全监测及特殊检验项目收费:型式试验费、其他特殊检验项目费。

  (四)考核注册、签发证(单)、查验审核费:各类考核注册的申请考核及证书费、签发证(单)费(不包括签发预防接种证书、签(换)发健康证书、外国人健康证明验证、出具诊断书、病情摘要)、查验审核费、空白证单工本费。

  (五)其他:复验费、免验、标志(标记)成本费、封识成本费、隔离场(圃)租用费。

  (六)实验室检验项目和鉴定项目费。

  明细项目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

  二、工作要求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禁止以各种名义乱收费、违规收费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二)做好公示和宣传。免收期间,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各局”)要在门户网站、申报大厅等处向检验检疫相对人公示和宣传免收政策,制定更加便捷的办事流程。

  (三)在免收期间,各局仍应按收费标准正常计费,保证计费数据的完整、准确。

  三、计收费系统的调整升级

  请各局务必于8月1日前完成对CIQ2000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和原产地业务电子管理系统计收费模块、电子缴费系统及其他自行开发的各类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系统的调整、升级更新工作。

  升级后CIQ2000版本号为V2.43,程序包获取地址:总局内网(http://bbs.aqsiq)“通知通告、软件下载”专栏。

  联系电话:010-82262391 010-82262423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pdf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3年7月31日



 
标签: 进出口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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