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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大米竞价销售试点方案》的通知(国粮调〔2017〕190号)

   2017-09-27 683
核心提示: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做
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做好稻谷库存消化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7〕1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大米竞价销售试点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 家 粮 食 局
 
  财   政   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7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米竞价销售试点方案
 
  为切实做好稻谷库存消化工作,2017年国家有关部门将在黑龙江、安徽、江苏、江西4省进行大米加工销售试点,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国家有关部门对部分主产区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加工销售,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提前公布委托加工标的清单,一标的一竞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招标确定委托加工企业;中储粮直属库作为出卖方代表,委托中标企业将稻谷按要求代加工成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及质量标准和数量规格的大米后,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挂牌竞价销售,所取得相关收入(含大米竞价销售收入及中标加工企业交纳的“可上交收入”等)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弥补稻谷库存成本,收支相抵所产生的价差亏损和加工环节产生的中储粮总公司应纳印花税、可上交收入增值税额统算一并列入亏损挂账。如在一定时间内拍卖大米未成交,由中标企业按大米销售底价统购包销。
 
  二、委托加工稻谷
 
  (一)稻谷委托加工竞标加工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1.资质条件。加工企业须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资质,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2.加工能力。加工企业加工能力应在当地中等规模以上、生产运营正常、有加工实绩,且近三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粮食局根据粮源分布情况和监管能力自行确定,每个试点省选择若干家当地大中型加工企业。省级交易中心将参与竞标企业的加工能力录入交易系统。
 
  3.仓储能力。加工企业须有一定的储存原粮和成品粮的仓储设施,具备较好的保管能力。
 
  4.认真履行统计报表报送义务。加工企业统计工作规范,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5.加工企业符合省级粮食等部门做出的其他相关规定。
 
  (二)竞标准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提前10天公布委托加工稻谷标的清单和大米销售底价。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中储粮直属库和实际承储库点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的粮食应当与检验报告相一致,确保用于委托加工的稻谷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三)竞标方式。企业根据稻谷标的质量、出米率、副产品、加工成本、大米底价等因素,综合测算企业合理留存收益,确定是否参与竞标。竞标前需交纳一定数额的委托加工业务保证金(110元/吨)。
 
  副产品的处置原则是,加工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应数量的大米后,其余作为副产品由其处置,用于抵顶应支付的委托加工费用和可上交收入。委托加工费用是指从稻谷出库到运回企业加工成大米并销售的各环节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其合理收益,包括稻谷质量及食品安全检验费、出库费、运输费、加工费;大米质量及食品安全检验费、出库费、包装费(含包装物)、保管费、损耗及其他。
 
  企业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对“可上交收入”进行竞价,多交者中标。
 
  (四)签订合同。加工企业中标后应当索取、查验和保存中储粮直属库和实际承储库点提供的检验报告,对委托加工稻谷进行验收检验,并将两份检验报告电子版上传至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中储粮直属库作为出卖方代表,与委托加工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
 
  (五)加工要求
 
  1.质量标准。满足《大米》国家标准(GB1354-2009)一级大米质量要求,其中黄粒米≤0.5%,粳米水分≤14.5%。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数量标准。稻谷出库数量以实际存储库点标准计量衡器数为准,稻谷水分、杂质增减量参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中标加工企业与中储粮直属库双方协商无异议的,应及时签订《委托加工稻谷验收确认单》。委托加工稻谷应交回的大米数量,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稻谷验收确认单》标明的稻谷实际出库数量和规定的籼米出米率52%、粳米出米率62%的标准计算(精确到公斤,保留整数,实际出米率低于规定出米率的,由中标加工企业弥补;实际出米率高于规定出米率的,归中标加工企业所得)。
 
  3.包装标准。编织袋包装。中标加工企业提供包装物,包装物应使用食品级包装材料,符合GB/T17109的规定和卫生要求,标签标识应符合GB7718等相关规定。
 
  4.储存保管。中标加工企业代储存保管大米,在固定存储场地单独形成货位堆码整齐,并做好通风防潮等措施防止大米品质变化,确保大米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果出现数量亏损或保管不当,加工企业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六)其他要求
 
  1.委托加工期限。稻谷委托加工业务包括稻谷出库、运输、加工和形成大米标的的全业务过程,自稻谷标的中标之日起至稻谷出库加工成大米并形成标准标的期限不得超过75天(含)。
 
  2.委托加工数量和抵押标准。中标加工企业每次竞标委托加工稻谷标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45天的加工能力,1个月内累计竞标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120天的加工能力。根据大米挂牌竞价销售进度释放相应可竞买的稻谷数量,即大米竞价成交并开具出库通知单后,释放相应可竞买稻谷数量。在中标45天内,中标加工企业需交齐提货现金抵押,抵押标准为籼稻2600元/吨,粳稻3000元/吨。
 
  3.处罚措施。中标加工企业自中标之日起45天内未交齐提货现金抵押的,参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扣除其相应保证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稻谷出库加工业务的,按未完成的稻谷出库加工数量扣除相应保证金;转手倒卖稻谷、未加工成符合要求的大米或以次充好、阻挠大米销售出库等违规行为的,扣除其相应保证金和现金抵押。
 
  三、竞价销售大米
 
  (一)销售方式。对中标加工企业按要求加工的大米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挂牌竞价销售。
 
  (二)购买资质。具备粮油经营资质的企业(经营者)和大米消费者。
 
  (三)保证金管理。大米购买方参加竞买前需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20元/吨、履约保证金200元/吨)。
 
  (四)签订合同。中储粮直属库作为出卖方代表与购买方签订大米竞价交易购销合同。中标加工企业受托加工的大米应符合委托加工要求,并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送中储粮直属库及实际存储库点,同时电子上传至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中标加工企业(交货仓库)作为中储粮直属库实际大米储粮点,具体配合中储粮直属库负责大米保管、出库和验收确认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买卖双方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参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加工包销。中标加工企业加工的大米如持续15天挂牌仍未成交的,由中标加工企业按照销售底价统购包销。
 
  (六)交割期限。买方须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0天内按《交易公告》的要求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大米出库期暂定30天,履约时间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四、监管措施
 
  (一)公开竞标结果。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要通过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每批次中标加工企业名单和委托加工稻谷数量。省级粮食交易中心要每周向省级粮食、财政、食药监、农发行、中储粮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报送中标加工企业的稻谷委托加工量、大米销售、违约毁约、以及出库纠纷等情况。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上述信息分解下发至稻谷承储库点和中标加工企业所在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出库监管任务分配到位。
 
  (二)规范企业管理。一是规范稻谷出入库手续记录,明细到车,详细记载库存保管账和加工进度,记录稻谷期初、加工、期末库存情况。二是健全大米及副产品加工、销售业务手续,建立大米及副产品保管统计账,明确大米堆放货位,记录大米和副产品的入库、销售出库、期末库存情况。三是妥善保管相关合同、质检报告、发票、运输票据、水电费等原始凭证。所有账目凭证严格按财务、统计有关规定处理并留存备查。有条件的加工企业,原则上应安装稻谷入库和成品销售出库监控系统,影像资料与出入库凭证一并留存。
 
  (三)压实监管责任。试点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密切协调配合,严格管理要求,压实监管责任,建立联动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把出入库稻谷和大米质量关,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稻谷和大米流入口粮市场,严格资金监管确保销售货款足额及时归还农发行贷款。其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稻谷销售出库监管和严防陈稻谷转圈流入新收政策性粮食库存,同时治理稻谷“出库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大米生产经营监管,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大米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加工,保障食品安全。
 
  (四)加大惩处力度。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形成监管合力,严肃查处企业亏库、阻扰出库、违法加工、以次充好、转手倒卖、“转圈粮”以及因市场行情变化恶意违约等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省级交易中心根据《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及本方案进行违约处罚;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将违法违规信息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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