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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1〕292号)

   2011-12-23 753
核心提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第130号),现决定如下:

  批准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在总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增补检验项目)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丰德东路17号

  联系 人:刘艳琴

  电    话:010-82479375

  传    真:010-82479375

  邮    编:100094

  E-mail:cfqs@cfqs.org

  上述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范围   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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