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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14〕134号)

   2014-07-14 627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机构:  修订后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已于2014年5月1日施行。为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机构:
 
  修订后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已于2014年5月1日施行。为规范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工作,方便商标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5月1日起,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以及已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的变更、合并、注销、结算等事宜由商标代理机构自行向商标局办理。
 
  二、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备案应当使用商标局发布的统一书式,按规定报送备案信息,并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已备案商标代理机构继续有效。
 
  四、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备案的具体要求,详见“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
 
  五、2014年5月1日前,工商总局及商标局发布的关于商标代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其规定与《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遵照《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通知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
 
  2014年7月10日


 
标签: 备案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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