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国家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测机构:
为保护环境和动植物、人类生命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我国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国家认监委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监控体系建设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认监委良好实验室规范评价试点工作实践经验,经组织有关专家研讨,国家认监委对2008年发布的《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试行)等相关文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修订文件内容
1.对《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原则》(试行)进行了修订;
2.对《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符合性评价程序》(试行)进行了修订;
3.对《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符合性评价申请书》(试行)进行了修订;
4.对《良好实验室规范(GLP)评价的领域》(试行)进行了修订;
5.新制定了《国家认监委认监委良好实验室规范标识使用及管理规定》。
二、实施要求
修订后的程序及有关文件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并替代原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7号公告内容。
请申请国家认监委良好实验室规范的试验机构认真学习并使用新发布的文件(不印发纸质文件,请从认监委网站下载)。
附件:
1.《 国家认监委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
2.《 国家认监委良好实验室符合性检查程序》
3.《 国家认监委良好实验室规范符合性检查申请书》
4.《 国家认监委良好实验室规范符合性检查申请书》 附表1
5.《 国家认监委良好实验室规范符合性检查申请书》 附表2
6.《 国家认监委良好实验室规范符合性检查申请书》 附表3
7.《 国家认监委良好实验室规范符合性检查申请书》 附表4
8.《 国家认监委良好实验室规范符合性检查领域》
9.《 国家认监委认监委良好实验室规范标识使用及管理规定》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20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