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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措施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陕政发[1999]63号)

   2011-07-07 984
核心提示: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狠抓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全省粮改在去年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又有了新进展。敞开收购政策得到基本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工作力度加大,亏损减少;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情况良好;粮食市场管理进一步加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取得一定进展。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进展还不平衡,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主要是,有的地方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不到位,个别地方甚至把优质优价变成压级压价,拒收限收;粮食市场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人员多、费用高、竞争力低的局面还未得到根本扭转。国务院最近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对解决存在问题制定了具体的办法和措施。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这些精神,继续深入推进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
 
  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一年多的实践证明,国务院关于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是完全正确的,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坚持敞开收购,加强市场管理,不仅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掌握粮源,奠定顺价销售的基础,而且更有利于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尤其在当前粮食总量供过于求、粮食库存增加、农民余粮较多的情况下,如果放松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势必会使市场粮价大幅度降低,不仅直接损害农民的经济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还会导致粮食购销企业难以顺价销售,加大亏损,对扩大内需、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乃至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都将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只有坚持顺价销售政策,才能防止发生新的亏损,逐步摆脱经营困境;只有实行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才能防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不向农民打白条;只有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步伐,实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建立健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才能有效地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人员多、费用高、效益低等问题。国务院这次明确的政策措施,是根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生产、流通、消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已出台的有关具体政策措施的完善和补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通知上来,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这些政策的精神实质,结合我省实际,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决不能有丝毫动摇。
 
  二、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促进粮食供求总量和结构的平衡
 
  针对当前粮食消费水平低、粮食转化率不高和粮食总量阶段性供过于求带来的粮食流通中的诸多矛盾和困难,必须在不断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同时,加快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促进粮食供求总量的平衡和结构的优化。
 
  (一)加大退耕还林、还草力度,改善生态环境,缓解粮食供求总量矛盾。按照《陕西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今年第十六次省长会议的决定,粮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落实“以粮代赈”工程的顺利实施,确保退耕还林、还草地区的粮食供应,解决贫困地区口粮问题,支持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粮代赈的粮源,使用地方储备粮或周转库存粮,今冬明春落实田亩,明年6月底前将粮发到群众手中。省上统一负责制票证,凭证领粮,直供到户,最后由财政和粮食部门结帐。有关地市、县粮食部门要尽快与山川秀美办公室衔接,编制以粮代赈的年度粮食供应计划,保证按实际需要的数量、品种做好供应工作。
 
  (二)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优化粮食品种结构。农业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配套措施,要在品种科学选优、区域种植结构调整、技术服务推广和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促进粮食品种优化和结构调整。重点扩大优质、专用小麦种植,减少普通粮食品种生产,满足适应社会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适当改革耕作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种植结构的信息指导。
 
  (三)大中城市郊区要注重发挥地区比较优势,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市场需要的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对于退耕还林、还草地区、非粮经济作物已形成规模的地区以及大中城市郊区的粮食定购任务需要调整的,由地、市上报省政府审批。
 
  (四)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进一步发展粮食深加工和畜禽水产养殖业,大力促进粮食转化。
 
  (五)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努力增加玉米、小杂粮出口。
 
  三、认真贯彻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做到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要严格执行《陕西省粮食收购服务规范》和“五公开”、“十不准”的要求,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不准限收、拒收、停收。同时,也不能降低国家质量标准收购那些含水、含杂超标准的粮食。
 
  (二)认真执行按质论价和优质优价政策,决不能以“调整结构、优质优价”为借口,压级压价、停收限收。今年省物价局、粮食局批准各地的秋粮收购价格,必须严格执行。工商、监察、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和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监察工作,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三)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陕政发[1999]33号)中关于保护价收购品种范围的精神。实行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价格和等级差价,按省政府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自行调整,也不得将等内粮中的低等级部分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对于因灾品质低劣的等外粮和其他粮食品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组织收购,或者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代购代销”,这部分粮食所需的收购贷款,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收购费用及时发放。经省政府审批的大型粮食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企业可以在规定区域内直接到农村收购,但仅限于自用,不得倒卖,不得冲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正常收购,扰乱市场秩序。
 
  (四)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解决基层粮食购销企业仓储设施不足问题,要继续通过扩建和租赁社会仓储设施等办法,扩大仓储能力,确保敞开收购。
 
  四、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促进粮食顺价销售
 
  (一)要坚决执行粮食顺价销售原则,制止低价亏本销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的监管,对于低价亏本销售的,要依据《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严肃查处。对于顺价销售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于亏损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生新的亏损,由市(地)、县政府负责,并与同级财政挂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各地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坚持省对地、市超储费用补贴包干的前提下,制定一些鼓励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粮食的措施,但不能将粮食超储补贴用于企业降价销售的价差补贴。
 
  (二)降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费用,是实现顺价销售的重要条件。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力度,着力抓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工作,确保省政府提出的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三年减员分流2万人目标任务的实现。要把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分流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妥善解决好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要通过加强粮食购销企业内部管理,挖掘潜力,把过高的经营成本降下来。同时,要建立销售激励机制,改善服务,加快粮食顺价销售。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4号)和省政府规定的作价办法顺价销售。对于粮食库存过大、销售特别困难的购销企业,可采取轮换库存粮的办法,实行库存粮按新购进粮食的成本顺价销售,新购进粮食等量对冲入库,以鼓励企业扩大销售。但不得借机低价销售库存陈粮,库存粮销量不得超过等量对冲的新粮。要认真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原则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妥善处理陈化粮,防止处理时间过于集中,更不得擅自放宽陈化粮的认定标准,变相低价销售。对市(地)、县级储备粮和企业周转库存粮中的陈化粮,既要及时妥善处理,又要落实削价损失补贴渠道,坚决不能发生新的挂帐,以减轻企业负担。处理陈化粮要稳步进行,不能冲击市场粮价。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下发的《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的规定,加强粮食经营者包括粮食集贸市场的个体经营者、粮食加工企业的税收征管,对于不执行政策的,要严肃查处;对于该免征的增值税却又征收的,要限期一律如数退还给粮食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成品粮市场的监管和质量监督,严厉打击质量低劣、短斤少两的非法经营行为,为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创造良好环境。
 
  (五)鉴于当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困难的实际情况,对于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中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的部分,实行停息挂帐,以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担。粮食部门要与有关银行密切配合,积极进行清理、核实,尽快落实停息挂帐的政策。
 
  五、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维护正常收购秩序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认真执行《粮食收购条例》和省政府第52号令,继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严厉打击私商粮贩等违法收购、加工和运销粮食的行为。重点加强粮食加工企业台帐的监管,切实管住加工企业的粮源。同时,要加强对粮食运销合法凭证的监管,防止一票多用和重复使用。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承运没有合法凭证的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近期要集中力量对粮食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二)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批准进农村收购自用粮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粮食收购活动和台帐的监管。
 
  (三)各级粮食、公安、交通、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对一些地市已经采取的好的做法,要认真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各级政府对有关部门在监管粮食收购市场时所必需的经费、装备等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要进一步放开搞活粮食销售市场,积极培育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粮食零售市场和农村粮食集贸市场常年开放。
 
  六、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保证资金供应,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
 
  (一)粮食超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是落实粮改政策的重要保证。中央对省,省对地市已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包干,省财政已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数足额下达地市。各地市要将本级筹措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地、市财政预算,地、市财政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筹措到位。省对地市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包干后,地市配套部分原则上由地、市财政负担,不得实行层层递减包干。如确需由县上承担,必须保证落实;县上承担的资金落不实的部分,仍由地、市财政筹措解决。今年是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第一年,地市财政必须根据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的实际情况,确保粮食超储补贴按季及时足额拨补到位。如不能按时到位,省财政将相应扣减省对地市的资金调度款,并直接划拨到省级“地方自筹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按照《陕西省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管理办法》规定,为保证粮食购销企业的补贴标准整体水平不减少,粮食风险基金节余部分要全额用于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不准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补贴包干。
 
  (二)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坚持“库贷挂钩”和有利于顺价销售的前提下,积极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正常经营。对1998年5月底以前属于停息范围的挂帐,要尽快落实到企业,并全额停息;对因停息政策未落实而形成粮食企业亏损的,谁造成的,由谁负责。对粮食购销企业的正常贷款和展期贷款,执行当期利率,不得加息罚息。对于露天储存和租赁社会仓库等增加的收储费用,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费用贷款。对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所必需的经营费用,要给予资金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的简易建仓贷款,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要积极向人民银行争取简易建仓贷款计划,简易建仓贷款的利息由省和地、市财政分担,在资金管理上要根据市场情况,在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维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严禁将粮油出库报告制度搞成销售审批制度,及时纠正对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逐笔审批的做法,以支持粮食购销企业进一步扩大顺价销售。


 
地区: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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