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努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现就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汇报、请示,充分发挥工商和市场监管职能作用,全面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各项任务。未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的,务必在2017年底前培训到位。
二、结合各地改革推进情况,总局选取了31个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重点关注单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这些重点关注单位的工作指导力度,着重在分类推进审批方式改革、推动部门信息互联共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试点,大胆探索,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三、总局拟定于明年2月底组织召开全国工商部门扩大“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充分交流各地在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工作建议,适时对“证照分离”改革进行总结和评估,为明年下半年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重点关注单位名单
工商总局
2017年12月15日
附件下载
附件:“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重点关注单位建议名单(12.18订稿).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