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部结合当前我国动物疫病防控实际情况,组织修订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形成《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医发〔2007〕3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无马流感区标准>等16个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09〕第4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
2016年10月17日
附件:
农医发〔2016〕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