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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镇府办发〔2013〕67号)

   2017-09-26 923
核心提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7日
 
  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镇宁波波糖的质量和特色,维护镇宁波波糖的声誉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关于批准对镇宁波波糖实施地理标志产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110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镇宁波波糖,是指在镇宁县行政区域内,按照标准生产,其产品质量和品质符合贵州省地方标准《镇宁波波糖》(DB52/540)中规定的镇宁波波糖。产品包装标识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第三条 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镇宁波波糖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保护的公告》(2010年110号公告)指定范围为准,即贵州省镇宁自治县城关镇、大山乡(2013已撤乡设镇)、丁旗镇等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波波糖,不得称为镇宁波波糖。
 
  第四条 凡从事镇宁波波糖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印刷、使用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及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质监局、教科局(知识产权局)、卫食局、农业局、财政局、工经局、环保局、文体广电旅游局、工商局、工商联、镇宁波波糖行业商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与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对镇宁波波糖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解决镇宁波波糖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负责受理生产经营者提出的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五)负责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
 
  (六)指定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企业;
 
  (七)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专用标志的印刷及使用情况;
 
  (八)负责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六条 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国家标准规定的专用标志图案及镇宁波波糖名称组成。
 
  第七条 在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从事波波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使用条件的,均有权提出使用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申请。
 
  第八条 生产者使用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县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范围的证明;
 
  (四)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九条 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生产者的申请进行初审,合格的报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并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发布公告后,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条 获准使用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有权在其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专用标志,但不得将使用权转给他人。产地保护范围以外的产品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粘贴或印刷在产品的包装物上。粘贴用的专用标志由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印制,实行使用管理制度。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物上的,使用者需向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上报选定的印刷企业,经核准同意后,方可按核定数量印刷。使用者应严格管理,按实际需要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印刷必须符合《地理标志产品通用要求》(GB17924)的规定。
 
  第十二条 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每年应向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四章 生产加工和销售
 
  第十三条 获准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生产者,应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加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验明专用标志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质监局对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而未按《镇宁波波糖》(DB52/540)标准组织生产加工的,督促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合格的,报请有关部门撤销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第十六条 获准使用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注册登记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获准使用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县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逐级报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获准使用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注册登记企业,在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生产的波波糖不得使用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质量标志,受法律保护。对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镇宁波波糖质量技术要求而使用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宁波波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区: 贵州
标签: 地理标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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