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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7]13号)

   2010-11-25 275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有关水产品质检中心:  为深入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强化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有关水产品质检中心:
 
  为深入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春节期间水产品消费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06)44号]的部署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07年第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的通知》[农市发(2007)3号]的要求,我部定于2007年1月底至2月初在部分省(区)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组织
 
  本次督查工作由我部渔业局统一组织,中国渔政指挥中心、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有关省(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检中心共同参与。
 
  二、督查方式
 
  本次督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派出4个督查组赴8个省(区)进行现场督查(具体分组情况见附件1)。一是召开座谈会,听取被督查地区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的具体情况、成效、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二是选择部分养殖场检查养殖日志、用药记录等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三是现场抽样检测。
 
  (二)对包括上述8个省(区)在内的12个省(区)委托3家农业部水产品质检中心进行抽样检测(具体承担单位情况见附件2)。其中,农业部淡水种质与水产品质检中心应将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四省部分样品同时送农业部水产品质检中心(上海)检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三、督查时间
 
  现场督查时间由各督查组根据本通知总体要求,结合被督查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检查时间,但全部督查工作须于2月10日前完成。3家质检中心的抽检工作应于同期完成。
 
  四、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积极配合,提前准备材料,并以此为契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力度,提高本地区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本次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对象包括健康养殖示范小区、无公害产地、一般养殖场和出口备案原料生产场(厂),抽检的重点品种见附件2。
 
  (三)各督查组要精心准备,周密安排,按时完成督查工作任务,并于2月12日前将督查工作报告送我部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质检中心检测报告同期报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汇总后于2月13日前报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和渔业局。
 
  五、联系方式
 
  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穆迎春、郭云峰,(010)64192925、64192927,64192995(传真)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标办:马兵,(010)68673936、68672898(兼传真)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现场督查分组情况 

 

带队领导

督查

地区

联络员

联 系

电 话

其 他

成 员

林美娇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副站长

福建省江西省

刘欠非

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

64192991

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全国鳗联(已完成)

丁晓明

农业部渔业局养殖处处长

河南省

河北省

吕永辉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64195029

相对省成员、质检中心

肖 放

农业部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处长

湖南省

广西区

王雪光

渔业局科技处

64192938

相对省成员、质检中心

钟小金

中国渔政指挥中心指挥处处长

浙江省

四川省

郭云峰

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

64192927

相对省成员、质检中心

 附件2:

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监督抽查分组情况 

 

质 检 中 心

负责

区域

抽检数量

抽检品种

检测内容

备注

国家水产品质检中心

河南省

8

草鱼、鲫鱼等

氯霉素、孔雀石绿、已烯雌酚、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派出

督查组

河北省

6

河豚、鲤鱼等

山东省

8

鲈鱼、鲫鱼等

 

江苏省

11

鳜鱼、小龙虾等

 

农业部淡水种质及水产品质检中心(荆州)

浙江省

11

甲鱼、大黄鱼等

派出

督查组

四川省

6

草鱼、鲤鱼等

湖北省

8

斑点叉尾?、鳊鱼等

 

江西省

9

斑点叉尾?、鳗鱼等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检中心(广州)

湖南省

7

黄鳝、草鱼等

派出

督查组

广西区

9

罗非鱼、对虾等

广东省

10

鳗鱼、罗非鱼等

 

福建省

7

罗非鱼、对虾等

 

总 计 抽 样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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