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严格执行工业产品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对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的部分生产许可条件进行了相应的细化和量化,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
根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在满足基本条件要求的同时,其生产场地、设备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二、特种劳动防护产品
根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企业在满足基本条件要求的同时,其生产场地、设备应当符合附件2的要求。
三、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已经受理的申请单位按照原评审要求执行。已取得行政许可资质的单位,在证书期满换证时,其有关条件应符合本实施意见要求。
附件1.doc
附件2.doc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