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事项。
二、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三、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