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朔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乳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乳制品行业准入
按照《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严格实行核准制。市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重点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等进行审核,凡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上报。对已建和在产乳制品工业项目,根据省经委审核清理结果进入生产许可环节。
二、加强乳制品生产环节监管
(一)严把生产许可准入关
质监部门对于经过省发改委核准新建和改(扩)建的乳制品生产项目、省经信委重新审核批准的已建和在产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许可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注销、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名单,县区质监局要及时通知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报告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停水、停电、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企业非法开工生产。
有下列情况的不再进行重新审核,将直接撤销或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
1.不符合国家乳品产业政策、达不到乳制品行业核准条件的;
2.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生产条件,长期(半年以上)处于停产状态的;
3.承包、转包或租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有意逃避监管的;
4.违反规定用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或者进行乳粉分装的;
5.发现有藏匿三聚氰胺超过限量值乳制品或非法生产乳制品行为的。
(二)强化乳制品生产者的主体责任
乳制品生产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方针;必须具备食品质量安全生产条件;必须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检验人员,专职检验人员要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必须对进厂的生鲜乳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三聚氰胺;必须建立从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产品召回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记录和台账;必须严格实行企业生产自查自纠按季度定期报告制度,全面履行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义务,自觉遵守食品添加剂限量规范;必须签订《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在当地媒体上集中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的直接责任。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还要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6号令)有关规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认证)。
(三)完善乳制品生产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
1.对乳品和含乳食品生产企业的加强监管。县区质监局要按照产品分类、企业分级、监管分等的原则编制本辖区乳品和含乳食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执行《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企业的生产现场、过程控制、产品检验以及所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凡发现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食品中添加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其他违法行为的,一律责令停产,并吊销生产许可证。
2.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驻厂监管
县区质监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派员驻厂监管,监督、指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要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3.加强生鲜乳、原料乳粉和乳制品出厂的监督抽检
县区质监局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含乳食品生产企业购入的原料乳粉三聚氰胺的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出厂产品三聚氰胺的抽检每周进行一次。同时要配合省质监局完成好每月一次的乳制品异地抽检。
加强抽样和检验结果报送管理。各类抽检工作要随机进行,不得事先告知企业,不得由企业自行抽样送检。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逐月汇总监督抽检结果报省质监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市质监局食品科,并送相关县区质监局,相关县区质监局分别报送当地政府和卫生、农业、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
4.完善停产复产企业监管
取得乳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实施临时性停产(不得超过三个月)时,必须向当地质监部门提交书面《停产报告》。质监部门收到企业《停产报告》后,要及时采取暂时收回食品生产许可证、封存企业生产车间(厂房)、生产设备和所有生产设施等措施,并报请当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停止向生产场区供电,确保企业真正实施停产。
企业复产需向当地质监部门提交《复产报告》,质监部门审核后报请当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恢复供电,同时解封企业的所有生产设施和生产车间(厂房),待企业具备生产条件时向企业发出《同意复产通知书》并归还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
5.加大对非法生产乳制品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
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三聚氰胺超过限量值的乳粉重新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或在乳品生产企业再次出现三聚氰胺超过限量值的乳制品。如在生产企业发现藏匿三聚氰胺超过限量值的乳粉或有非法生产乳制品行为的,一律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加强乳制品流通环节监管
(一)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及营业执照管理
1.工商部门要加强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对经营环境和卫生条件较差、不具备流通许可必备条件的经营者,不得许可经营乳制品。
2.对取得许可的乳制品经营者,工商部门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加注“乳制品经营”特别标注,并结合企业年检或换证,重点审查乳制品经营资质条件,对经营条件确实无法保证乳制品质量安全的,应取消其经营乳制品项目。
3.销售三聚氰胺超过国家限量值的乳制品的经营者,一经发现,即依法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4.对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违法经营乳制品的经营者,应依法予以取缔。
5.对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乳品、乳制品生产企业,工商部门在接到农业、质监等部门的通知后,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及时告知税务部门收回税务发票。
(二)强化对流通环节三聚氰胺的市场管理
1.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经信等相关部门做好三聚氰胺的市场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的有关规定。
2.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聚氰胺经营户实名登记制度、安全承诺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对三聚氰胺流通销售全程进行实名登记,严格监管其经营行为,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三)强化对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
1.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商场超市为重点对象,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每周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进行不定期抽检。
2.工商部门要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追溯来源,适时发出消费警示,依法进行打击。
(四)强化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承诺和监督管理
1.乳制品销售者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记录、重点食品协议准入、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对乳制品采购、贮存、运输、交易、退市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全程负责。无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的乳制品,一律不得入市销售。
2.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尤其是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要努力实现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场企挂钩,开通绿色通道,清晰产品来路,销售正规合格的乳制品。有条件的乳制品经营者可以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实施严格控制、集中销售,确保质量安全。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制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生长发育的乳制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售出的乳制品,记录追回情况,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3.工商部门食品监管人员要认真落实“六查六看”,即查经营资格、看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查进货票证、看食品来路是否正当,查经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看是否失效变质,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识是否虚假,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侵权、虚假和误导宣传,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是否建立和执行质量管理制度。
4.加强对流通环节乳制品的抽样检验。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工商总局《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加大对流通环节乳制品和含乳食品质量抽样检验的范围和频次,抽样检验信息要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市工商局负责完成市政府和省工商局指令性检测和抽检任务,其余抽样检查工作由县区工商部门负责。
5.积极推行电子信息化建设。2011年8月底以前,全市所有食品批发代理商、大中型商场超市要建立食品(乳制品)安全进销货电子台账,统一食品安全电子台账管理系统,为食品零售商提供进销货电子记录票据(即一票通),实现电子票据作为批发台账和进货台账凭证实行“货”随“票”全省通行的目标,实现食品经营者与工商部门电子联网、信息共享、监管快捷、信用备案、追溯可查、报警提示等电子化管理目标。
6.加大对流通环节违法经营乳制品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涂改生产日期、伪造乳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质量认证标志等违法经营行为,要严厉打击查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乳制品经营者,要加重处罚,执行上线查处;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取缔其经营资格;发现三聚氰胺超过限量值的乳粉,要迅速报告并依法依规从重从快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加强餐饮服务环节乳品监管
1.严格落实采购乳制品索证索票制度、台帐记录制度。餐饮服务单位尤其是学校食堂必须记好进货验收台账,购进乳制品及含乳食品必须索要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和购进产品的批次检验报告及合格证,并要留存购货小票备查。不得采购无资质的散奶。
2.加大对餐饮服务环节销售使用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每年3次、中型2次、小型1次,学校食堂每年不少于3次。对使用不合格或过期失效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执行上限处罚。
五、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
(一)严格规范饲养行为
1.推进健康饲养
奶畜养殖者要严格遵守用药期和休药期有关规定,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及时清运、处理排泄物、废弃物;及时清洗、消毒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规范健康养殖。对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情况,奶畜的检疫、免疫、消毒和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生鲜乳的常规检测、产量、销量及其去向等,都要准确记录,以备查考。
2.推进规模养殖
着力推进大型奶牛养殖场标准化建设,继续提高良种奶牛数量和单产水平;支持大型乳制品加工企业自有奶源基地建设和参股建设规模化奶牛场、奶牛养殖小区;推进以家庭为单位的集中联片奶牛养殖户成立养殖合作社。
加大奶牛养殖小区建设力度。“十二五’’期间,全市每年新建小区50—60个,到2015年,全市奶牛小区达到500个,基本实现所有成母牛入园饲养,加快养殖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
(二)加强奶站的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建设
1.严格奶站的审批许可。
(1)明确责任主体。根据隶属承办等关系,确定奶站责任主体。属于乳品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属于奶牛养殖场或养殖小区的,养殖场或合作社法人代表是直接责任人。
(2)严格证件管理。加强对奶站基础设施、机械设备、质量检测、人员要求、操作规范、管理制度、卫生条件的审查。禁止向未经工商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对已经发放但停止运营的奶站要依法收回收购许可证。
2.推进奶站标准化建设。
(1)按照《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完善卫生保障、质量安全保障、挤奶操作规程、化学品管理等规章制度,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检测记录和运输交接记录、编号留样记录、机械设备维护检查、清洗消毒记录、人员健康与培训等记录台帐,逐步实现生鲜乳收购的标准化管理。
(2)2011年全市奶站全部配备智能化监控系统,确保生鲜乳从生产、收购、贮罐、运输、销售等所有环节纳入监管范围。
(3)严把生鲜乳收购质量关。对质检不过关的不合格生鲜乳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
3.积极推进奶联社建设。对一些无力改造,达不到标准的无证奶站,通过由其他合作社兼并或重组的方式,建立生鲜乳收购联社。由资金较强的合作社进行改造,达标后发放许可证,同时由合作社派驻生产监管人员,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其生产的鲜奶由奶联社统一运输和销售。
4.在边远地区加大新建奶站力度,并使用流动挤奶车,切实解决奶农“卖奶难”问题。鼓励在养牛100头以上的无奶站村新建奶站;对40—100头的村通过流动挤奶车解决“卖奶难”问题。村内设立集中挤奶点。流动挤奶车每辆覆盖5—6个养殖村,由较大的奶站或园区经营,市政府补贴挤奶车购置费用的50%。2011年全市新建奶站20个,奶站覆盖面上半年达到70%,年底达到90%以上。年内全市配置流动挤奶车6辆。
5.加强监督检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定期审查、随机抽查生鲜乳收购经营单位的资质情况,生鲜乳收购站的设施设备条件,生鲜乳购销制度执行情况和购销的生鲜乳质量。对已被责令关停的奶站,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监、工商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乳制品生产企业;对私自收奶的无证奶站,要封存运输车辆,拆除设备、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及收购工具,并处8—10倍的罚款;对无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散奶的乳制品加工企业,要通知质监部门责令其停止收购依法查处添加非食品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
加强生鲜乳质量抽检。扩大检测覆盖面,提高抽样检测频次。除奶站日常自检和乳品企业检测外,逐年增加抽样批次和范围。
(三)加强生鲜乳运输管理
1.所有生鲜乳运输车辆必须取得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运证;奶罐的设计制造、材质材料、罐口密封及清洗消毒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生鲜乳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乳品企业必须严格查验生鲜乳收购证、准运证和交接单,不得收购证单不全的生鲜乳。
2.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定期审查和随机抽查从事生鲜乳运输车辆的资质情况、生鲜乳交接单制度执行情况、运输的生鲜乳质量和从业人员资格,严厉打击在运输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确保运输过程安全。
(四)加强生鲜乳购销合同化管理。
县区政府统一组织,推进生鲜乳购销合同化管理。乳品加工企业与奶站、园区、牧场,奶站、园区与农户都要签订生鲜乳购销合同,2011年底前达到全覆盖,最终形成订单奶业。
(五)加强生鲜乳专项整治力度
市政府统一组织,每半年开展一次集中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和严厉打击无证非法收购和运输贩卖生鲜乳行为。整治行动覆盖全市所有奶牛生产、饲料生产、鲜奶经营各个环节。同时要进行不间断地“回头看”,防止出现反弹现象,彻底根除无证贩运行为。
市畜牧局成立生鲜乳质量安全监察室,抽调专职人员,配备专车一辆,专门负责日常生鲜乳的抽查、督查、清查。
六、加强进口乳品原料的检验监管
1.严格落实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和国内进口商备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要求,对向我国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的基本信息实施备案,对国内进口商的经营资质进行核查。
2.严格规范进口乳制品证书管理。应用“国外官方检疫证书分析及验证识别系统”,对进口乳制品提供的卫生证书进行核查,坚决制止不能提供或提供虚假证书的乳制品进口。
3.加强进口乳制品的检验检疫。按照国家新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制品)实施检验检疫,对涉及质量安全的所有项目逐项检测,批批检测三聚氰胺,坚决杜绝问题乳粉原料进入生产环节。
4.强化乳制品进口商和使用商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进口商建立完善进口食品销售和使用制度,建立销售记录台帐,完善产品溯源管理;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和责任,落实生产质量控制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5.加大对出口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进口乳制品原料的后续监管,重点对原料存储、出入库、生产流向、销售记录等进行监督,确保质量安全。
七、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加强监测评估。建立乳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组织开展乳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加强市、县区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的乳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重点加大对乳品中三聚氰胺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频次。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
检验监测和风险评估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二)加强协调联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线索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县区和部门。相关县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
(三)推动诚信建设。经信、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乳品行业开展诚信经营和“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乳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乳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深入宣传教育。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县区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八、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承担乳品安全主体责任。乳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乳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加强安全能力建设,及时排查、整改乳品安全隐患。要建立乳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乳品质量安全第一负责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大型乳品和含乳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首长负责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建立原料乳价格协调机制,实行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县级成立由物价、畜牧、乳品厂家、奶站、奶农组成的原料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出台原料乳指导价,保护奶农合法权益。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乳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乳品违法行为和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乳品违法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乳品或含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