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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13〕94号)

   2014-01-24 675
核心提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3〕32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原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管工作和化妆品生产监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工作,划转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为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现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颁布的政府规章及相关文件中涉及原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安全监管职责,划转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市质量技监局和市工商局在2014年1月1日前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并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行;原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各类审评审批、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监督检查等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市质量技监局和市工商局原有规定开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原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各类批件、证书和文本等,其版本、格式和办理程序中,除受理和签发主体变更为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外,其他内容暂时予以沿用。前述事项,在本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到位后,确需变更和调整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规定调整或者重新制定。
 
  二、为保证食品安全许可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原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三、2014年1月1日起,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式受理原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查办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行政违法案件。对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2014年1月1日前,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在2014年1月1日后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各区县政府依法受理,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2014年1月1日起,有关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监管方面的投诉、举报、信访等事项,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五、2014年1月1日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除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外)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时,应统一着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服装,使用市政府颁发的《上海市行政执法证》。
 
  六、为确保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本市食品安全,明确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过渡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过渡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要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和市工商局可就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联合行文,推动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七、市食安办要进一步发挥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作用,有序推进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确保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无缝衔接,监管工作有效运转。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


 
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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