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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祁东县县级储备粮的通知(祁政办函[2009]75号)

   2011-03-14 387
核心提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稳定粮食市场,保障粮食供需平衡,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稳定粮食市场,保障粮食供需平衡,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祁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东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祁政发[2007]29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我县县级储备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储备粮数量、品种及收购价格

  县级储备粮品种为国家标准三等以上当年生产的早稻谷,2009年建立县级储备粮1500吨,3年内达到储备数量3000吨。收购价格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收购,今年农发行暂按93元/50公斤标准提供贷款。收购费用补贴2.5元/50公斤,由县财政负担。

  二、储备粮储存地点

  祁东县星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800吨,祁东县双桥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700吨。

  三、储备粮的收购资金及费用标准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贷款本金,由县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全额提供,由县财政局按季拨付利息及保管费用。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保管费用按每年80元/吨计拨,季末到位。储备费用开支列入县财政统一预算。

  四、储备粮的轮换

  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下发轮换计划,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轮入的粮食应当是当年生产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三等以上的早稻。按实际库存总量,每三年轮换一次,轮换费用按140元/吨·次计付。

  五、储备粮的损失损耗

  县级储备粮的正常损耗,保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不得超过0.65%;半年以上至一年的不得超过1.2%;一年以上直至出库,累计不得超过2%(含水、杂、干物质减量等正常范围内的全部损耗)。调运损耗不得超过0.3%。正常损耗由县财政负责实物损耗的80%,超过部分的损耗由承储单位全部负责。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粮食损失,承储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尽力减少粮食的因灾损失量。灾后,经县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核实确认后,由县财政承担损失价款的90%,其余10%的损失价款由承储单位负担。

  六、储备粮的动用

  县级储备粮权属祁东县人民政府。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局提出计划,报请县政府批准。经县政府批准用于调控市场或其它用途的储备粮,必须在本年的粮食生产周期或下年度的第一季度内,由承储企业及时按同品种、同数量补回。动用县级储备粮时,其销售费用以及销价与进价成本的价差损失,由县财政负责补贴。如产生了价差收益,则上缴县财政,用于建立储备粮轮换亏损补偿基金。

  七、储备粮的管理要求

  承储单位要按照“一符四无”和“三专四落实”的要求,加强储备粮库存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县级储备粮财政专帐和库存实物台帐,确保储备粮库存真实、质量可靠、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做到储得进、调得动、销得出。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地区: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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