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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学校校园内及周边食品安全责任的通知(锦政办发〔2009〕54号)

   2011-03-23 679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针对近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全市学校校园内及周边食品安全进行联合检查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针对近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全市学校校园内及周边食品安全进行联合检查中发现的监管责任不明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责任仍存在空白和交叉现象、学校食堂和食杂店及周边超市食品安全设施存在缺欠且制度落实不到位、县级以下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监测检测滞后及没有食品安全预警措施等主要问题,防止类似凌海市班吉塔镇学校学生因食用过期食品胃肠道不适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学生食品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全市学校校园内及周边食品安全责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清理初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的超市、食杂店等经营点,负责各类学校师生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工作。

  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校园内设立的超市、食杂店等经营点必须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学校负责食品安全管理,承担食品安全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规范化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加强日常监管。

  2.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取缔学校周边经营食品的流动摊贩。

  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学校周边已取得营业执照的超市、食杂店等经营点的食品安全设施及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类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其食品安全设施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其进行整改、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学校周边的餐馆、饭店等餐饮业食品卫生条件的监督检查和食品质量监测。

  4.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分管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学校校园内和周边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特别是建立乡镇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将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监管部门和乡镇村屯。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中省直驻锦有关单位要加强学校食品安全预警、监测措施建设,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完善应急预案等各项制度和工作体系,建立信息工作报送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中省直驻锦有关单位要将各自制定的确保学校校园内及周边食品安全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等情况于6月10日前上报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八处,联系电话:3887573。

  5.市政府将根据食品安全责任逐级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效果明显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中省直驻锦有关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对因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地区: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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