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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要点(沪质技监食〔2012〕192号)

   2012-04-13 449
核心提示:  2012年,全市质量技监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十六、十七次全会精神,围绕国家质检总
   2012年,全市质量技监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十六、十七次全会精神,围绕国家质检总局"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方针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五个最严"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从严监管,全面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大力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严厉查处食品生产领域违法行为,防范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食品生产加工行业提升整体质量安全水平,保障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状况平稳可控。 
  一、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
 
  1.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
 
  加强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监管调研,按照《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即将出台的有关规章要求,对食品生产监管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研究制定食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建设、回收食品监管、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等方面的工作制度;修订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制度,加强错时检查、飞行检查、交叉互查,完善检查结果告知反馈机制。
 
  2.加强与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
 
  加强与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完善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配合机制;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与各相关部门做好监管界面界定和监管对象交接工作;加强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生产加工食品和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3.调整局系统食品生产监管职责分工
 
  对局系统内食品生产监管职责分工进行调整,将全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调整为市食品生产监督所承担,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调整为企业所在区、县质量技监局承担,组织做好监管人员培训、档案材料移交等监管职能调整的准备工作。
 
  二、加强风险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4.强化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研判工作
 
  系统收集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组织对各类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强化监管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送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行业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加强与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各专业技术机构的合作交流,对食品生产加工行业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深入研究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监管对策措施。
 
  5.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
 
  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各类风险因素为重点,组织做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项目产生机制,拓展监测覆盖面,提高风险监测有效性;与本市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制定并落实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进一步完善监测后处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监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6.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进一步完善全局系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严格信息报送制度,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增加现场快速检验等应急处置装备投入,提高全系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第一时间启动预案,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发布信息,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三、坚持从严监管,提高全行业质量安全水平
 
  7.严格实施市场准入
 
  严格按照许可条件开展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批,对质量保证能力达不到准入条件要求企业的一律不予许可;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时限;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工作部署,对新纳入生产许可范围的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做好新版许可审查通则、细则以及有关政策的宣贯工作。
 
  8.强化生产企业日常监管
 
  全面实施食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和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管理,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和产品抽检,提高抽检产品品种覆盖面,指导和督促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组织有关质检机构开展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制,对现场检查和抽查、抽检中发现的问题严格监督企业落实整改措施,通过回访、复查验证整改效果,保证各项监管工作有记录、可追查。
 
  9.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
 
  严格按照《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发证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和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本市食品加工小作坊准入、监管政策制度的宣贯,督促已纳入小作坊品种目录产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尽快申请小作坊准许生产许可证,未纳入品种目录的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要求改善生产条件,限期内未达到食品生产许可要求的不再允许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10.加强回收食品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细化回收食品处置情况监督检查要求,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回收食品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落实回收食品销毁处理制度,将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依法严肃查处。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生产、流通环节回收食品监管的协同配合机制,提高回收食品监管有效性。
 
  11.落实乳制品专项监管要求
 
  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有关部署,加强对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对乳制品成品和原料的抽查抽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按照地方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驻厂监督。
 
  12.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行动
 
  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重点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产品标识专项整治、食品生产环节废弃油脂整治、肉制品特别是牛羊肉"瘦肉精"专项整治、酒类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在重要节假日期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对季节性生产的时令性食品加强监管,保障节日期间食品质量安全。
 
  13.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坚决打击无证生产、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曝光一批严重违法企业,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泛宣传发动,构建全民参与的监管网络
 
  14.加强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宣贯培训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宣贯培训,提高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2012年新实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贯;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积极采用HACCP、ISO22000等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推动食品生产加工行业提升整体质量管理水平。
 
  15.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平台,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举措,引导媒体积极客观地报道食品安全状况;在"3·15"、"质量月"期间组织开展专题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效果和覆盖面;依据法定职责及时发布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信息,曝光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企业名录,发布食品消费常识等信息,为市民解疑释惑,提高市民食品安全意识和鉴别能力。
 
  16.邀请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
 
  积极探索实施开门监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食品安全监管志愿者、媒体记者、消费者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食品安全监管;通过12365质量申诉举报咨询电话、网上信箱等多种渠道与市民交流,自觉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听取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7.妥善处理食品安全申诉举报
 
  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完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机制,鼓励市民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食安办等部门建设统一的投诉举报受理和转送机制,方便市民投诉举报;对举报的相关案件线索信息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情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举报,依法给予举报奖励。
 
  五、强化基础建设,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保障措施
 
  18.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
 
  加强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能力建设,提升技术能级,提高对食品安全风险物质的检测和分析能力,保证各食品检测实验室能持续满足食品生产监管工作需要;加大食品安全快速检验设备的投入,在日常检查中对产品、原料和场所、设备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提高现场发现问题的能力。
 
  19.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
 
  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对金质工程食品安全监管模块进行升级改造,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纳入信息化管理,推进现场移动监管、网上受理审批等系统的开发应用,建立信息化的企业质量档案;积极配合市食安办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和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对监管信息的综合分析,提高信息利用水平,为科学评估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状况,制定监管政策提供数据依据。
 
  20.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培训考核,开展监管人员业务知识更新培训,组织监管人员到大专院校、检验机构以及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专题培训,着力培养一批各领域的业务骨干,提高监管队伍的责任意识、行政执法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机制,加强对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保证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细化基层执法人员定期区域轮换的工作要求,加强对基层监管单位监管工作和执法人员廉洁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严肃执法、廉洁执法。


 
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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