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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落实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要求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3-16 873
核心提示:各区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直属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市药检所:  现将《北京市食品药
各区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直属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市药检所:
 
  现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要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9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要求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既往抽检情况,结合“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中关于食品安全抽检的相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制定了《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要求》。为落实好总局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2017年,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国家要求的抽检监测任务共计1.13万批次。其中国抽省级抽检监测任务涉及任务量3079批次,省级匹配总局抽检任务4382批次,区级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3840批次。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的
 
  通过实施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为抓手,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及时发现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问题。实现监督抽检与信息公开、核查处置联动,倒逼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组织2017年抽检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靶向性原则
 
  以“三重一大”(即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项目和大型企业)为核心目标,市、区靶向重点各有侧重。特别是要加大对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及环境污染等因素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和人民群众紧密相关的餐饮食品的抽检力度和频次。
 
  市局靶向重点:一是从规模上,主要是对本市大型生产企业以及大型批发市场、超市和餐饮企业进行抽检;二是从风险程度上,对本地区问题多发、风险较高的食品品种和项目进行抽检,并重点组织开展对中小学及幼儿园食堂、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等场所的抽检;三是从问题集中度上,对既往抽检出现过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跟踪性抽检。
 
  区局靶向重点:一是对本地区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畜禽肉、水产品的兽药残留等进行抽检;二是加大对餐饮食品,特别是小餐饮的抽检力度;三是加大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的抽检力度。
 
  (二)坚持覆盖原则
 
  在突出靶向性抽检原则的基础上,点面兼顾,逐步实现区域、企业、品种、项目、环节及业态的覆盖。一是从区域方面,要覆盖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二是从企业方面,要覆盖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总局公布的重点抽检企业除外);三是从项目方面,要覆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主要安全性项目;四是从食品品种方面,要覆盖粮食加工品、食用油、乳制品、肉制品、酒类、豆制品等29个大类;五是从生产经营业态方面,要覆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网络销售、进口食品等不同业态。
 
  (三)坚持计划性抽检与专项抽检相结合原则
 
  在计划性抽检的基础上,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和既往抽检情况,及时有效组织开展专项抽检工作。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是社会反映问题较为突出的食品及项目;二是节令性食品及可能存在季节性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三是突发性食品安全问题等需要开展专项抽检的食品。
 
  (四)坚持抽检效能与质量并重原则
 
  逐级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通过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和重点项目的抽检,对区局专项整治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价抽检。组织研究如何利用抽检结果作为评价各区局食品安全状况的依据。通过评价性抽检进一步提升抽检工作效能和质量。
 
  三、工作任务
 
  2017年,北京市承担国家要求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涵盖29大类食品、105个食品品种、168个食品细类,共抽检1.13万批次。2017年北京市国抽省级食品安全抽检进度安排见附件1。具体安排如下:
 
  (一)国抽省级抽检监测任务
 
  2017年,国抽省级抽检监测任务为3079批次。
 
  1.抽检对象。主要为本市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企业(总局公布的重点抽检企业除外)和大型餐饮企业。包括保健食品、粮食制品、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蜂产品、餐饮食品等29大类。食用农产品的抽检要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
 
  国抽省级抽检监测任务应抽取本市生产的食品,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跟踪抽检不合格企业、品种和项目。
 
  2.抽检时间和频次。要全年均衡完成抽检任务,原则上每月完成量不少于全年总量的1/12。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要在节前开展并完成抽检工作。2017年国抽省级抽检食品类别、各区抽样数量分配表见附件2。
 
  加大对高风险食品的抽检频次。高风险产品每季度抽检一次,较高风险产品每半年抽检一次。
 
  增加对上一年度检出不合格产品企业的抽检频次。对于上一年度检出不合格2批次及以上的企业,抽检频次至少增加2次;检出不合格2批次以下的企业,抽检频次至少增加1次。
 
  3.抽检区域、环节和场所。抽样地点应覆盖区、乡镇和行政村。抽检的样品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流通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在生产环节抽取。流通环节采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采样重点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
 
  (二)省级匹配总局抽检任务
 
  省级匹配总局任务4382批次。按照国抽省级抽检监测任务中高风险食品品种1∶3、较高风险食品品种1∶1进行匹配抽样。本部分抽检的样品,可在本市流通环节抽检一定比例外省生产的产品。
 
  本部分抽检任务由食品相关处室组织实施,相关要求参见2017年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测计划。
 
  (三)区级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
 
  区局主要针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全年样本量不少于3840批次,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抽检品种、数量和项目。
 
  1.抽检对象。区局制定的年度抽检计划和按月实施的抽检品种应尽量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畜禽肉及副产品、水产品、鲜蛋、蔬菜、水果类、豆类、生干坚果与籽类等7类、33个细类食用农产品,抽样量不少于样品量的50%,检验项目应包含所指定的项目;其他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销售和消费等特点,并结合既往发现的农兽药滥用和残留问题,自行确定抽检品种和检验项目(2017年区级食用农产品抽检品种和项目参考目录见附件3)。
 
  2.抽检时间和频次。区局应根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按比例确定抽样频次和数量,原则上每户入场销售者每月至少抽检1批次。区局应按月对食用农产品实施抽检和录入,原则上每月至少抽检20批次,全年不少于240批次。
 
  3.抽检场所。区局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抽检,同时应覆盖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社区菜市场、便利店、小摊贩、蔬果专卖店等场所的抽检力度。
 
  本部分抽检任务由区局组织实施,录入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相关要求参见《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区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有关工作的通知》(京食药监风险〔2016〕5号)的相关要求。
 
  四、组织实施
 
  风险监测处负责本次国抽省级抽检监测任务抽检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承检机构的监督考评、检验结论异议受理、抽检信息公布等工作。
 
  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食品市场处、餐饮监管处、保化监管处(以下简称相关处室)、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以下简称稽查总队)等配合国抽省级抽检监测任务的具体实施。稽查总队和相关处室分别组织完成不合格样品的核查处置、监督企业整改、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等后处理相关工作。
 
  食品相关处室负责按照市抽计划的要求组织完成省级匹配总局抽检任务。
 
  各区局(直属分局)根据市局相关处室安排,做好承检机构的抽样配合、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等工作;负责组织总局要求的区级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并按总局要求组织完成检验数据录入、核查处置、信息公示和相应报表等工作。
 
  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作为抽检监测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协助风险监测处开展抽检计划的制定、抽检人员的技术培训、监测数据的审核报送及分析研判、承检机构的管理及质量控制等技术性工作。
 
  五、工作进度
 
  (一)承检机构确定
 
  市局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市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招标入围的承检机构中确定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并按照相关食品品种承担具体的抽样、检验检测、数据报送、复检等检验工作。
 
  (二)开展抽样检测
 
  抽检工作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7版)》执行。抽样过程严格按照监督抽检工作程序,履行法定手续。各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应将采样及样品检验工作按要求合理分配至各月(特殊要求除外),避免集中采样、集中检验。
 
  (三)结果报送和分析利用
 
  1.按时报送数据
 
  抽检数据均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进行报送。本方案中涉及的国抽省级抽检监测数据应报送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省级匹配总局抽检数据应报送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办公平台监督检查模块”。区局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应报送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并同时填录数据模板导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办公平台监督检查模块”。
 
  各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
 
  2.检测数据审查
 
  各承检机构的抽检监测数据由秘书处组织审核。所有当月抽检数据的审核工作应在次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完成,开展节令性食品抽检的承检机构应在节前10日内做好数据上报及审核相关工作。
 
  3.信息公布汇总
 
  按照总局要求定期公布本市抽检信息。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是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商标、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规格型号、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检验项目、检验机构等,同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
 
  秘书处负责定期从国抽和市抽信息系统中提取需公告的样品信息,由各承检机构负责核对和整理完善,由秘书处汇总整理公告文本交由风险监测处组织发布。每月10日前,秘书处负责汇总上个月食品抽检情况和结果分析交风险监测处,由风险监测处按总局要求进行上报。
 
  4.结果分析研判
 
  秘书处应当组织专家组对抽检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对发现可能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的,及时报告市局,由风险监测处会同市局相关处室研究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核查处置
 
  稽查总队及各相关处室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分别负责组织完成国抽省级抽检监测任务或省级匹配总局抽检任务中不合格及问题产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核查处置联评联审等内部审核机制,提高依法核查处置的工作水平。
 
  各核查处置承办单位(稽查总队或各区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准确严格适用有关法律条款,按照总局“四个最严”的要求,各负其责,切实将相关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到岗位、到人员,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做到核查处置产品控制到位、源头追溯到位、原因排查到位、行政处罚到位、整改落实到位,并组织将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填报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办公平台监督检查模块”。总局本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稽查总队应逐批次按时限报送书面报告、转移地方任务的核查处置情况应按月报送统计报表至风险监测处。
 
  各核查处置承办单位在对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中应严格按照《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及时把不合格信息及处置进展通报相关业务处室或区局相关业务科室,相关业务处室或区局相关业务科室按职责做好整改复查、原因分析等工作,并将结果及时反馈核查处置承办单位,由核查处置承办单位统一完成系统录入等工作。
 
  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涉及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总局稽查局并抄送总局食监三司。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食品抽检工作是一项科学性强、组织严密、运行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部门、各区局要高度重视,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开展相关工作。要明确牵头部门及责任人员,根据本计划及本部门、本区局的具体情况,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周密部署,按照责任分工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市局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相关处室、各区局年度工作考核。
 
  (二)严格程序,依法有序开展抽检工作
 
  对于抽样企业、抽样地点、承检机构的选择,样品运送保存,抽检结果的发布、通报、上报,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理等,均应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并经本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定批准。
 
  (三)强化督导考评
 
  各承检机构要加强对样品采集、实验室检测、数据报送等关键环节的培训指导和质量控制,确保检测数据准确、信息完整、过程可溯、程序合法。
 
  风险监测处要制定质量控制考核计划,组织对承检机构的督导考评等工作,以确保抽检工作质量。对承检机构出现上报数据不及时、检测结果错误、考核结果不满意等情况,视情况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减少任务量直至取消承担任务的资格。
 
  (四)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抽检核查处置工作
 
  对于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应做好抽检和行政执法的配合衔接,尤其做好24小时之内启动核查处置程序的相关样品的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发现的问题核查处置到位,防止问题的扩大化。
 
  (五)确保及时报送检测结果
 
  各承检机构、核查处置承办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时限及时将抽检信息、检测结果、核查处置情况等上报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办公平台监督检查模块”,并确保数据报送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风险监测处、秘书处应做好相关报送数据的审核工作。
 
  (六)工作纪律要求
 
  参与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七)其他事项
 
  各区局应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抽检计划编制情况,争取专项经费保障抽检工作的顺利实施,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热点舆情事件应对处置、案件查办等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应急、执法检验等工作。
 
  市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方案进行调整。
 
  风险监测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猛,联系电话:83978718,传真:83978749。
 
  电子信箱:fengxianchu@126.com
 
  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尹华涛、杜建萍,联系电话:82479281,传真:62348045。
 
  电子信箱:mr.zyht@163.com
 
  七、保健食品抽检任务
 
  北京市承担保健食品210批次抽检任务。
 
  市局保化监管处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具体实施方案、结果报送和分析利用、后处理等见附件4。
 
     附件1-4下载:1.2017年北京市国抽省级食品安全抽检进度安排
 
  2.2017年北京市国抽省级抽检食品类别、各区抽样数量分配表
 
  3.2017年区级食用农产品抽检品种和项目参考目录
 
  4.2017年北京市实施总局专项转移支付保健食品监督抽检任务工作方案


 
地区: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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