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食品安全法》、2012年4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补充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18号)中“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制订、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市食品办和质量监督部门不再负责组织制订、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及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有关规定,现将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自2013年4月1日起,市质监部门不再受理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的申请。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业务改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卫生局办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有关要求,市卫生局将另行公告。
特此通告。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卫生局
201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