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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我市现代生态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河府〔2008〕46号)

   2011-05-02 628
核心提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大力发展现代生态畜牧业,是我市实现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生态型畜牧业转变,提高畜产品竞争力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大力发展现代生态畜牧业,是我市实现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生态型畜牧业转变,提高畜产品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我市现代生态畜牧业发展步伐,做大做强我市畜牧产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力和竞争力为核心,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发展标准化规模健康养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强化保障体系建设,促进畜牧业数量、质量和效益同步增长,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产业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优化畜牧业产品结构和区域布局,构建优势产业带;坚持龙头带动,农户参与,加快推进产业化经营和品牌建设;坚持生态优先,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方式,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坚持依靠科技,加快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坚持政府引导,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畜牧业生产,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目标任务。到2011年,畜牧业技术装备明显改善,产品结构明显优化,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程度明显提高,经济效益更加显著,生产与生态更加和谐,初步建立起生态畜牧业生产体系,实现动物疫病防控规范化、制度化。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达35%。
 
  二、加快构建现代生态畜牧业产业体系
 
  (四)科学编制现代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各级畜牧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根据土地的拥有量和有效承载能力,按照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原则,以一亩耕地吸纳2头生猪粪尿,一亩山地吸纳3头生猪粪尿(山地能吸纳生猪粪尿面积按总山地面积的5%计算,1头奶牛的粪尿相当于10头生猪的粪尿,l头肉牛的粪尿相当于5头生猪的粪尿,3只羊相当于1头生猪的粪尿,60只肉鸡、肉鸭的粪尿相当于1头生猪粪尿)的载畜量,确定畜禽饲养量。2008年10月底前,各地要以县区为单位,科学划分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标准见附件1),完成现代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同时,要制订政策保护好禁养区、限养区农户的利益,引导农户发展其它产业。
 
  (五)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充分利用山坡地、果园、疏林地、荒地和荒滩兴建生态养殖场。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作为畜牧业生产用地。实行以产定地的原则,严格审批养殖用地,按照存栏量计算,原则上每亩地饲养猪30-40头(禽800-1000只/亩)的用地标准进行审批,防止圈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可按照农业用地管理的,则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应当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
 
  (六)大力发展特色养殖业。巩固和提升生猪、家禽生产,加快发展牛、羊、兔、鹅等节粮型草食畜禽,大力发展奶业和特种养殖业。积极引进和开发名、优、稀、特畜禽品种,扩大蓝塘猪、三黄胡须鸡等地方特色畜禽养殖规模,因地制宜推进“一村一品”,发展特色畜牧养殖业。
 
  (七)加快构建优势区域产业带。突出生猪、家禽两大品种,构建两大畜禽经济产业带。大力推广“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等产业化经营模式,鼓励引导龙头企业采取直接投资、股份合作、产销直挂等形式,带动散养户建立生态型畜牧业基地。以中部地区为重点,建成年出栏180万头瘦肉型猪产业带;以温氏公司等为重点,发展3000户单元式标准化养鸡模式,年出栏4000万只,建成家禽产业带。
 
  三、大力推进畜牧业产业化经营
 
  (八)大力培育畜牧业龙头企业。至2011年,围绕生猪、家禽两大产业,新引进或培育2个规模大和带动能力强的国家级龙头企业和3个省级龙头企业、5个市级龙头企业。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辖区政府与农业龙头企业签订合同书,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对在期限内没有按标准带动农户的农业龙头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给予摘牌处理,并按未带动农户数收取一定的违约金,同时,取消对该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
 
  (九)积极发展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扶持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多样化、多形式的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把龙头企业、生产农户、市场销售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以合作经济组织为主要形式的新型畜牧业经济运行机制,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十)加快发展畜产品加工流通业。加大对畜产品加工业的支持力度,把大力发展畜产品加工业作为发展生态畜牧业的突破口,重点培育和扶持具有竞争优势和带动能力强的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重点引进和新建一批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以加工促发展,以加工带基地,提高畜产品附加值。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畜产品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扶持畜产品加工企业做强做大。
 
  四、加快科技兴牧步伐
 
  (十一)加强畜牧业良种良法推广。继续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对畜牧兽医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给予保证,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速畜牧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快畜牧兽医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普及,重点推广普及猪人工授精、牛冻精改良、配合饲料、卫生厩舍、健康养殖等良种良法配套技术,大力发展优质杂交猪、杂交牛和地方特优品种生产。
 
  (十二)加快饲草饲料资源的开发利用。大力发展饲料工业,重点扶持有发展潜力的大型饲料企业,积极鼓励支持饲养专业户、重点户及经济联合体,从事配合饲料的生产和经营,为发展畜牧饲养业生产服务。加大草山草坡的开发力度,引导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参与开发,鼓励农民兴办家庭牧场,促进草食动物的规模饲养。充分利用秸秆、稻草等氨化饲料养牛、羊,解决草食动物的越冬饲料。发展人工种植牧草饲养畜禽,进一步提高山地经济效益和加快草食动物的发展步伐。
 
  五、切实推进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
 
  (十三)积极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和洁净养殖技术。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切实把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放在重要位置。积极推行“农、牧、渔、沼”结合等多位一体的生态养殖模式,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推广洁净养殖技术,严格控制养殖及生物环境,合理利用粪污等资源。严格执行畜牧业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污染防治工作。对新建规模养殖场必须配套沼气池等粪污处理设施,凡环境影响评价不通过的,一律不得审批设立。对现有养殖场加强监管,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坚决限期整改,使污染物排放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的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行业标准,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停。
 
  (十四)大力推行标准化健康养殖。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示范带动的原则,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的畜产品生产加工模式,大力推进畜牧业工厂化、标准化生产。按照标准化的要求规范畜禽舍的建设,规范种畜禽、饲料、兽药、畜牧机械等投入品使用,规范饲养、加工、流通各环节操作规程,实现养殖设施与环境标准化,生产管理标准化。
 
  六、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十五)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机构,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落实防控责任制,强化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畜禽疫病的防控工作,县区间联防联控,严防疫情的传播。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报,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各县区要把应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加强动物卫生执法监督,保障畜禽产品安全。加快动物防疫网络化管理步伐,推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建立动物防疫工作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提高科学防控能力。
 
  (十六)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加大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力度,尽快建立和完善上下联结、设备配套先进、高效运转的畜产品质量监管网络体系,及时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强化畜禽养殖档案管理,确保上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销售私宰肉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
 
  (十七)加强畜禽产品绿色品牌建设。充分发挥我市的生态资源优势,鼓励和支持畜牧业龙头企业重点培育有一定市场基础和品牌优势的瘦肉型猪、蓝塘猪、温氏鸡、三黄胡须鸡、菜牛、肉羊和其他特色品种,着力打造一批畜禽产品绿色品牌。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畜牧企业申报产品认证,培育一批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品牌或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积极推行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和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进一步加强品牌的宣传、保护、管理和建设等工作,切实保护品牌产品的市场和信誉。
 
  七、营造良好的现代生态畜牧业发展环境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快发展现代生态畜牧业作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措施摆上重要日程。认真贯彻落实现有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根据现代生态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完善政策,增加投入,培育典型,示范引导,创新机制,加快发展。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畜牧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促进我市现代生态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
 
  (十九)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加大对现行畜牧业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提高畜牧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逐步改善执法条件,依法加强对畜牧业的管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监督管理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县级以上农牧、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新办规模养殖场要做好审批或核准工作,对现有规模养殖场要规范管理。
 
  (二十)加大对畜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集中一定财力,增加对畜牧业的投入,进一步改善畜牧业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2008年至2011年,市政府每年投入扶持畜牧业发展资金100万元,其中40万元用于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30万元用于种质资源保护,30万元用于中、小养殖场粪污综合治理。具体使用方案、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件:1.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标准
 
  2.河源市畜牧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3.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8年4月11日
 
  附件1 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标准
 
  1.禁养区:主要指万绿湖、东江两岸等水源保护区,饮用水集中取水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市规划区(中心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该区域禁止养殖畜禽,对现有养殖场户限期迁移。
 
  2.限养区:主要指国道、铁道以及东江、韩江支流中小河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该区域限制养殖畜禽。
 
  3.适养区:主要指除禁养区和限养区外的其它区域,该区域可适度规模发展畜牧养殖。
 
  附件2 河源市畜牧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畜牧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必须同时符合如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经营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含畜禽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为主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信誉良好、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负债率小于60%。
 
  二、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和相对稳定的加工、销售体系,国家级畜牧业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以上。省级畜牧业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达4000万元以上。市级畜牧业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符合产业与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三、企业产权清晰、政企分开、管理规范,与带动农户之间签订了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责,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并为生产、销售提供全程服务,带动每户年均增收2000元以上。
 
  附件3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
 
  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以“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按照相对统一,同时兼顾南方与北方、丘陵山区与平原的条件差别,特制定本标准。
 
  一、选址适宜,布局合理
 
  (一)养殖场(小区)选址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以外,通风良好,给排水相对方便。
 
  (二)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满足防疫要求,有供电稳定的电源。
 
  (三)在总体布局上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正常猪与病猪分开,种猪与商品猪分开。
 
  二、设施完善,设备配套
 
  (一)圈舍朝向、规格合乎标准化要求,饲养密度合理。
 
  (二)有猪栏、食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系统、降温和采暖设施设备。
 
  (三)大门口有车辆消毒池、人员消毒室和高压喷枪等消毒设施;有兽医室、常规防疫检测设备。
 
  (四)有污水排放、粪便堆放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防疫严格,管理规范
 
  (一)有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饲养营理操作规程。
 
  (二)养殖场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三)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内容包括猪的品种、来源和数量、繁殖情况、生产性能、饲料来源及消耗情况、淘汰情况、发病用药情况、疫苗免疫种类及免疫时间、死亡率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生猪销售记录等,记录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
 
  (四)小区内部应尽量推行自繁自养、单栋全进全出的生产模式,其品种应大体一致,外购种猪应从有《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进。
 
  (五)仔猪、育肥猪销售出场时有动检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病死猪能够使用锅炉焚烧或深埋处理。
 
  四、废污利用,排放达标
 
  (一)养猪场污水和粪便应进行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应根据建场规模计算和设计,处理后应符合GB18596规定。
 
  (二)猪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工艺应根据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自然地理条件,选择达标排放技术模式或综合利用技术模式。宜采用沼气工程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济发达、土地紧张、没有足够的农田消纳粪污的地区宜采用达标排放技术模式;具备可利用污水的地区宜采用综合利用技术模式。
 
  注: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发布,2003年1月1日实施,主要是根据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和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地区: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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