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上海口岸进口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决定进一步规范、加强上海口岸较高风险进口食品存储场所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对存放尚未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从上海口岸进口的较高风险食品存储场所开展登记并进行存储能力验证。请相关进口企业自2015年5月20日起根据自愿原则,按照以下要求向我局申请登记:
一、进口较高风险食品的企业向首次存放产品的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并提交申请资料,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企业应当保证存储场所具有储存较高风险进口食品的能力,符合附件1中相关要求,并在申请登记时提供以下纸质材料(每份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
(一)上海口岸较高风险进口食品监管存储场所申请表(附件2);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承诺书;
(三)仓库平面图(标明拟申请资质库位、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区域)及有关图片;
(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五)食品仓储资质证明(如食品流通许可证等);
(六)进出库管理制度;
(七)卫生管理制度;
(八)拟存放较高风险食品种类清单;
(九)其他仓库管理制度;
(十)仓库所有权证明(如为租赁则提供租赁合同)。
存储场所已完成“上海地区特殊监管区域入境食品化妆品存放、展示企业”报备的,或为查验场站配套监管存储场所的,申请时应随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我局对进口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并列入我局对外公布的《上海口岸已登记的较高风险进口食品监管存储场所名单》。首次存放较高风险进口食品时,我局将赴申请场所开展存储能力验证。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提前开展现场验证。
四、存储仓库登记资料所涉及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五、进口企业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日常监管及监督抽查工作。存放场所存在附件3中相关问题,以及不能持续满足较高风险进口食品储存或检验检疫工作需要的,我局将根据问题情节和严重程度扣除相应分值。一年内累计扣除分值达12分的,或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经核实半年内无相关食品存放的将被暂时取消登记。
六、申请存储场所所在地须为上海。
七、较高风险进口食品种类名单,由我局经风险评估后予以公布。
附件1. 申请企业要求.doc
附件2. 上海口岸较高风险进口食品监管存储场所申请书.doc
附件3. 监管存储场所不合格问题列表.doc
附件4. 较高风险进口食品种类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