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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苗种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海渔函〔2012〕757号)

   2012-11-29 835
核心提示:  各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与科技促进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暨三打两建行动动

  各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与科技促进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暨“三打两建”行动动员大会精神,加强水产苗种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把好水产品生产源头关,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规范管理

  水产苗种是水产养殖业的基础,认真做好水产苗种规范管理工作,有利于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水产品质量安全,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水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2012年全省水产苗种场普查结果,目前全省水产苗种场共有1970个,其中省级良种场54个,市级繁育场543个,县级培育场1373个,占地面积17万多亩。普查显示,近年来我省水产苗种生产管理日趋完善,基本走上了法制轨道。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苗种持证生产率低,全省苗种场持证生产率只有85%,仍有299家苗种场没有领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部分苗种场内控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和用药记录,管理有待完善;苗种质量检验监管不到位,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实施力度不够;我省苗种场规范管理工作仍有待提高。各地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水产苗种场规范管理工作。

  二、规范管理,强化生产过程全方位监管

  (一)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确保全省种苗繁育场100%持证生产。

  (二)各地要指导和督促苗种场做好生产档案管理工作,认真填写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建立健全苗种生产销售追溯制度。

  (三)各地要完善水产苗种质量检验机制,定期对苗种场生产的苗种进行质量检验;自繁自育的苗种场禁止对外销售种苗。

  (四)要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快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

  (五)各地要创新性地开展水产苗种规范管理工作,组织技术推广和防疫检疫体系人员做好水产苗种质量检验、产地检疫工作,并协助指导苗种场做好档案管理、填写好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

  (六)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的规范管理,还应参照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执法,确保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水产苗种执法要建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以渔政机构为主,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环境监测等机构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大对水产苗种生产环节的执法力度,具体要做到“四查”:

  (一)查持证生产。要组织执法力量对无证生产销售的苗种生产单位进行查处,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注册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申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单位给予补发,不符合条件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发证,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应依法取缔(自繁自育的场除外)。

  (二)查投入品使用。查生产过程投入品有无使用违禁药物,发现一宗,处理一宗。

  (三)查生产情况。对没有建立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用药记录及有关档案材料的生产单位,要求限期整改。

  (四)查产地检疫。全面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把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纳入水产苗种场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督查。

  对无证生产,违反水产品质量安全规定,销售质量低劣苗种的苗种场,要作为重点整治对象,结合“三打两建”专项行动,严厉给予打击。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2年9月24日



 
地区: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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