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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上海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7〕141号)

   2017-07-20 725
核心提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主体责任,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农产品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主体责任,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17年上海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我委决定开展2017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重点
 
  以种植业产品(包括蔬菜、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为重点,项目上以禁限用农药、禁用兽药及非法添加物为重点,抽检场所应尽量覆盖各种类型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本市规模化蔬菜瓜果生产基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定点屠宰企业、规模化水产养殖场为监督抽查重点。
 
  二、抽查任务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以及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制定2017年度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附件1),明确抽查区域、承担单位、产品名称、抽查批次、重点抽查场所、重点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等内容。在重点检测项目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其它禁限用农药、禁用兽药及非法添加物的抽样检测。对蔬菜等列入市和区农业部门抽查目录的品种,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严格按照市审改办相关工作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及时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三、抽样检测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遵循抽检分离原则,抽样工作由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渔政监督管理处牵头负责,制定抽查方案,协调和指导各区农委行政执法大队,由执法人员按规定进行采样,不得要求生产主体送样;样品实验室检测工作由上海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抽样、检测、复检、异议处理等工作的主要程序与方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农业部相关规定执行。
 
  四、结果报送
 
  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监督抽查相关汇总结果(附件2)。关于不合格样品,检测机构应在不合格样品结果确认24小时内报送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同时将《检验报告》传真和邮寄给有关区农委执法大队;各区农委执法大队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24小时内,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并向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及时报送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附件3)。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属地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旨在客观反映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安全生产情况,本市开展的监督抽查结果不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各区要高度重视,以查找问题、治理问题、提升短板为导向,切实统筹安排抽样工作,强化执法,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二)遵规守纪,严格规范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执法监管的有力措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执法工作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遵守《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农政发〔2015〕4号)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确保监督抽查工作合法合规、科学客观;承担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检测技术要求,科学、客观、规范地开展检测工作,按时完成任务,对检测结果负责。
 
  (三)加强执法,确保取得实效。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执法部门应及时查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依据《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农政发〔2014〕3号)的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处理。对于监督抽查中不按程序抽样,发现的不合格样品不及时开展执法查处或执法查处不力的,要坚决追究相关责任。
 
  (四)强化协作,发挥监管效能。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农委执法大队、检测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注重信息交流共享和执法协作联动,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效能。
 
     附件
 
  1. 2017年度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
 
  2. 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3. 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6月30日


 
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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