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活畜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16〕6号)要求,结合实际,我厅制定了《2016年广东省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方案》。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农业(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支持配合,确保我省养殖环节“痩肉精”专项监测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
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负责全省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的样品检测与数据分析工作。阳性样品的检测要及时向受检单位发送纸质检测报告,跟踪确认检测报告送达情况,严格执行异议处理程序,保证监测结果使用的合法性。各地监测抽样和现场筛查工作由当地主管部门会同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共同进行。
各地要按照《2016年广东省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方案》,合理确定抽样地点和抽样对象,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同时,要组织对养殖场的养殖档案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有关情况。
三、强化检打联动
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现场快速筛查出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的活畜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确证结果出来前禁止出栏销售。同时采集饲料样品(育肥猪用配合饲料和预混料)连同筛查阳性样品送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进行检测。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要迅速安排筛查阳性样品的确证检测,向当地主管部门通报确证结果并报省畜牧兽医局。对确证检出“瘦肉精”的养殖场(户),由辖区主管部门依法从严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查。
广东省农业厅
2016年2月23日
2016年广东省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方案
为深入推进 “痩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活畜养殖环节使用“痩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部《2016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抽检地区
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
二、抽检对象
以中小规模(生猪年出栏50-500头、牛年出栏10头以上、羊30头以上)养殖场(户)为重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兼顾其他规模的养殖场(户)。
三、抽检样品
育肥后期的生猪、肉牛和肉羊尿液。
四、抽检项目
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五、抽检依据
(一)抽样要求
猪尿抽样按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 (NY/T763-2004)执行,疑似阳性样品应低温(4℃)保存(牛、羊尿抽样参照猪尿抽样程序执行)。
(二)检测方法
现场筛查采用酶联免疫法或胶体金试纸条等快速方法。筛查出的疑似阳性样品及饲料样品按下列标准进行确证检测:
1.《猪肝和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气相色谱- 质谱法》(农业部1031号公告-3-2008)。
2.《动物尿液中11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液相色谱- 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63号公告-3-2008)。
3.牛、羊尿检测参照猪尿检测方法执行。
六、判定依据和原则
(一)判定依据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农业部关于投入品使用的有关规定》(农业部第公告80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
(二)判定原则
以确证方法定量限为判定值,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样品判定为不合格。
七、监测任务分配及要求
(一)全省计划抽检养殖场(户)640个,各市、区监测任务分配及抽样时间安排见附表。
(二)监督抽检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同一养殖场(户)不得重复抽样,每个养殖场(户)抽取猪、牛和羊尿液样品2-3个。
(三)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对现场筛查的可疑样品及认为有需要进行确证的样品进行确证检测,并迅速反馈确证结果。
(四)对现场筛查出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要即时对其饲养的活畜采取临时的控制措施。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要尽快安排确证检测,第一时间反馈确证结果。
八、结果总结分析报告
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应分别于2016年5月25日、10月 25日前将第一、第二阶段的抽检结果、总结分析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国家监测工作小组办公室和省畜牧兽医局。抽检结果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抽检工作总体概况;
2.抽检基本情况,包括样品数量、抽检项目、抽检地点、抽检养殖场(户)规模等;
3.当地畜牧业基本情况;
4.抽检结果分析;
5.抽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建议。
在抽样监测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与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联系。联系人:杨超斌、高志敏,电话:020-84173632,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万寿路113号 邮编:510230。
附件:2016年广东省养殖环节“瘦肉精”监测抽检任务分配表
附件:
2016年广东省养殖环节“瘦肉精”监测抽检任务分配表
序号 | 监测地区 | 抽样场(户)数 | 抽样时间安排 |
1 | 韶关 | 30(猪20、牛5、羊5) | 2016年3月30日前 |
2 | 东莞 | 6 (猪) | 2016年3月30日前 |
3 | 汕尾 | 15(猪) | 2016年3月30日前 |
4 | 顺德 | 10(猪) | 2016年3月30日前 |
5 | 揭阳 | 20(猪) | 2016年3月30日前 |
6 | 广州 | 40(猪) | 2016年4月30日前 |
7 | 佛山 | 35(猪) | 2016年4月30日前 |
8 | 珠海 | 8(猪) | 2016年4月30日前 |
9 | 河源 | 15(猪) | 2016年4月30日前 |
10 | 汕头 | 15(猪) | 2016年4月30日前 |
11 | 潮州 | 6(猪) | 2016年4月30日前 |
12 | 中山 | 10(猪) | 2016年4月30日前 |
13 | 梅州 | 50(猪40、牛5、羊5) | 2016年5月30日前 |
14 | 惠州 | 40(猪,其中博罗15) | 2016年5月30日前 |
15 | 清远 | 30(猪) | 2016年6月30日前 |
16 | 深圳 | 5(猪) | 2016年7月30日前 |
17 | 阳江 | 30(猪) | 2016年7月30日前 |
18 | 云浮 | 40(猪) | 2016年7月31日前 |
19 | 茂名 | 70(猪60、牛5、羊5) | 2016年8月31日前 |
20 | 湛江 | 60(猪50、牛5、羊5) | 2016年8月31日前 |
21 | 江门 | 45(猪) | 2016年9月30日前 |
22 | 肇庆 | 60(猪,其中四会20) | 2016年9月30日前 |
合 计 640 |
备注:具体抽样时间由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