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40号文件进一步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种子市场监管,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管理职能,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改善执法手段,实行依法行政;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做大做强种子产业;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二、积极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分类指导搞好政企分开。政企分开是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事业性质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属于企业性质的,要按照国企改革的有关规定在清产核资、企业改制的基础上,将国有资产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管理。此项工作于2007年5月底前完成。2007年5月底到6月底,进行工作扫尾和检查总结。市级涉及到的市种子繁育推广中心、滨州职业学院技术开发中心要根据单位性质,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剥离经营职能,从事种子科研、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或整体移交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此项工作于今年年底结束。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办的种子生产经营实体,现有挂靠各科研院(所、校)及粮食、供销、邮政系统等单位的国有种子企业,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程序,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产权制度的改革,以保证市场公平、合理、有序竞争。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种子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改、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二)因地制宜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把人员安置放到首要位置。坚持既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又有情操作,确保社会稳定。重点做好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辞退人员的经济补偿和自谋职业人员的优惠安置等工作,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辞退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经评估核准、备案的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一)健全种子管理机构。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
(二)加强种子行业体系和队伍建设。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种子标准体系、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不断加强对种子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培训,建设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种子管理队伍。种子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相应业务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
四、采取有力措施,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一)严把种子企业准入关。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有关规定办理种子企业证照,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对达不到法定条件和有关规定以及政企、事企不分的,严禁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要加强对种子广告的管理审查,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种子广告内容要符合法规规定,广告内容描述的主要性状应当与该种子审定公告一致。
(二)严格商品种子管理。要加强对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的管理,对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人员要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种子行业整体水平。要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资质跟踪检查制度和种子生产基地跟踪落实制度。商品种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以及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的要求。要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机制。生产、经营者发现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召回,并给予使用者合理补偿或及时更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依法加大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