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受理及审批程序是什么?
广告审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广告审查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广告,应当作出审查批准的决定,编发广告批准文号。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广告,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参照《办法》21号令第十五、十六条)
10.广告批准文号编号规则如何调整?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新规则为“×药/械/食健/食特广审(视/声/文)第000000-00000号”。其中“×”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药”“械”“食健”“食特”为产品分类;“视”“声”“文”为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0”由11位数字组成,前6位代表广告批准文号失效年月日(年份仅显示后2位),后5位代表广告批准序号。
11.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怎么定?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与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最短的有效期一致。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两年。
(参照《办法》21号令第十八条)
12.“三品一械”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在音频、视频类广告中如何要求?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要求“三品一械”广告显著标明的内容,在音频类广告中应当予以播报。
(参照《办法》21号令第十条)
13.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批通过的结果公示内容如何查询?
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广告审查机关应当通过本部门网站以及其他方便公众查询的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广告批准文号、申请人名称、广告发布内容、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广告类别、产品名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等内容。
查询地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服务——我要查——“三品一械”广告查询。
标签:市场监督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广告 保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