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关于统一地理标志认定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确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现予以发布。具体样式如下:
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 年12 月31 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 年10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