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滩羊免费吃
世界食品网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 (晋农质监发〔2019〕5号)

   2019-03-22 985
核心提示: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局(中心)、果业中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省饲料兽药监察所、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局(中心)、果业中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省饲料兽药监察所、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9〕1号)要求,为全面掌握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扎实推进质量兴农工作,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省厅决定2019年继续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现将监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行政决策和依法监管的重要手段。各级农业、畜牧、果业、水产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坚持“谋发展必须谋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保民生必须保安全”的原则,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做好沟通协调,认真落实监测方案。要积极确定配合抽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生产基地和屠宰场的抽样环节给予支持和协助,并加强对承担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的监督,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二、提高协同效率
 
  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畜牧兽医局、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搞好农产品质量监测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渔业渔政管理部门在机构改革期间搞好工作上的衔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合作机制,协调做好市场抽样工作,及时通报抽检结果,共同做好监测预警和联合防控工作;要协同推进食用农产品联合执法,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置抽检不合格样品。承担监测任务的省农、畜、水产品质检中心,要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和相关处局,并通知受检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衔接工作,提高依法查处的时效性。
 
  三、规范监测程序
 
  承担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规定,依据相关标准和方法,规范抽样检测程序和工作人员行为,科学、公正地做好抽样和检测工作。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或质检机构要做好协助抽样和样品预处理工作,受检县(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供本地具体受检单位的名单和地点,积极配合抽样工作,确保监测工作顺利进行。
 
  四、改进抽样方式
 
  根据农业农村部2019年风险监测通知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调整完善随机抽样方式。省级例行监测抽样时,采取随机确定抽取两个县(区、市),并在抽样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产地运输车、暂养池、屠宰场等“三前”(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抽样比例由2018年的27%提高到2019年的50%。在2018年调整监测参数的基础上,重点增加兽药参数,由原来的4项增加到8项。
 
  五、强化检打联动
 
  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部省例行监测以及日常监管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跟进,就检出问题较多的地区和产品开展禁用农兽药和非法添加物监督抽查,实施“检打联动”,依托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查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各市要及时将依法监管、依法查处情况报省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六、重视关键节点
 
  1.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重要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要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加大巡查检查和风险监测力度,有针对性的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全面排查并及时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特别是第二、三季度,各地要紧紧围绕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对专供“二青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采取全过程、全要素、全流程监管,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不折不扣完成各自承担任务,决不允许推诿扯皮,影响正常工作的推进。
 
  2.监测结果上报时间:4月底前
 
  联 系 人: 孙  信
 
  联系电话: 0351-8235092   15035165818
 
  传    真: 0351-8235283
 
  邮    箱: sxncpjgj@126.com
 
     附件:
 1.2019年山西省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
 
 2.2019年山西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
 
 3.2019年山西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3月21日


 
地区: 山西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更多>同类法规
 
盐池滩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