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玉林市“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77号)和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商务厅“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桂商秩发〔2011〕15号)文件精神,为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违法行为,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整治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生猪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强化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日常监管,落实屠宰企业各项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加大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 整治措施
(一)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各县(市、区)经贸局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查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屠宰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要强化企业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切实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监督屠宰企业坚决做到没有生猪产地检疫合格证、非疫区证明、运输工具消毒证和“瘦肉精”抽检等相关证明的生猪不得入厂屠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做好定点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工作,屠宰企业要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并建立档案。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生猪,要会同水产畜牧兽医部门监督屠宰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要会同水产畜牧兽医、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上市肉品品质安全。
(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经贸局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整合执法力量,采取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相结合,保持高压态势,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根据私屠滥宰发生的规律,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的行为,彻底捣毁查获的私屠滥宰窝点。对查获的违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经贸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经贸局“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提出具体措施,逐级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全面检查
各县(市、区)经贸局要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采取主动出击与群众举报相结合、定期巡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大执法力度,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同时,要进行不定期抽查,重点打击城乡结合部私宰户,检查以待宰方式为主的手工屠宰场(点),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各县(市、区)经贸局要充分引导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生猪屠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知识,增强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肉品安全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建立举报、投诉制度
依托“12312“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和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为群众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渠道,形成对肉品违法行为群防群治局面。
四、工作安排
(一) 制定方案阶段(2010年5月)
各县(市、区)经贸局要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和工作要求,迅速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
(二) 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5月-2012年1月)
2011年5月-2012年1月,各县(市、区)经贸局要按照整治任务和措施要求,在辖区和监管范围内全面开展“瘦肉精”排查,加强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质量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加大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加强行业引导和行业自律。
我局将不定期派员采取明察暗访、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督查。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 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2月)
各县(市、区)经贸局要采取自查自纠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防止出现漏网和反弹。我局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核查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地区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各县(市、区)经贸局要定期向我局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2011年8月31日前报送专项整治阶段性总结,2012年1月31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全面总结。
各县(市、区)经贸局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重大情况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我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