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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字〔2014〕82号)

   2014-09-03 741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开展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开展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此方案,组织开展本地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核查工作,上下联动,整体推进。
 
  2014年8月5日
 
  关于开展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等
 
  事项核查实施方案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的实施意见》(宜发〔2014〕15号)要求,为切实摸清市直各单位审批事项底数,确保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决定在市本级开展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以下简称审批事项)核查工作。为确保核查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核查,摸清审批事项底数,大力精简审批事项,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实现最大限度地松绑。出台市本级审批项目目录,锁定审批事项总数,严禁目录外审批。全面公布权力清单,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目录管理,实行最严“准入制”,杜绝“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现象。优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运行,提高审批效率。
 
  二、核查原则
 
  (一)坚持项目法定原则。所有审批事项必须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登记、备案、审定、年检、认定、监制、检查、鉴定等行政审批事项,要全部取消。
 
  (二)坚持分类清理原则。凡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的事项,坚决取消审批;凡社会组织应当或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坚决转移给社会组织;凡县级政府能够承担或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事项,坚决下放给县级政府。除涉及跨县(市、区)需要全市统筹安排或总量控制、可能危及生态环境、生产安全等公共安全的特殊情况外,一律下放到县(市、区)。
 
  (三)坚持客观真实原则。全面清理,客观分析,准确填报,如实反映,应报尽报,确保审批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三、范围内容
 
  (一)核查范围
 
  市直各有关单位(含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工作部门增挂了政府工作机构牌子的单位,群众团体,消防,中央、省属驻宜单位)。
 
  (二)核查内容
 
  市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资格资质认定项目,收费和基金管理项目,备案项目,年审年检项目,初审项目,公共服务项目。
 
  四、方法步骤
 
  核查工作从2014年8月开始,至10月底基本结束,分自查自清、上门核查、审查核实、公布实施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清(8月20日前)
 
  各单位对现有的各类审批事项,要认真开展自查,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出项目取消、下放、转移、委托、保留、暂停实施、取消收费的处理意见。
 
  (二)上门核查(8月21日—9月10日)
 
  在单位自查自清的基础上,逐个上门核查(核查时间另行通知),重点查看审批事项依据、查看网上审批系统、查阅审批事项台账、查看部门网站、查阅部门内部职责分工、与业务科室负责人座谈、逐项比对等方式全面展开,确保核查全面、无错漏。
 
  (三)审查核实(9月11日—10月10日)
 
  收集汇总自查自清和上门核查结果,形成市本级审批事项目录稿,征求县(市、区)政府、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对目录进行全面论证,确定最终审核意见。
 
  (四)公布实施(10月11—30日)
 
  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领导审定后,形成宜春市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通过政府网、机构编制部门网站公开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再次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为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提供参考依据。今后,凡未列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全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部门办事大厅办理,优化流程,简化程序,提升效率。
 
  五、核查任务
 
  (一)组建核查小组。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市编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分别抽调4名工作人员;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抽调2名工作人员,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市服务业办分别抽调1名工作人员,共计21人(其中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抽调1名领导,担任组长),组建6个核查工作小组,即综合组和5个业务组。上门核查的车辆由组长所在单位保障。
 
  (二)核查小组分工
 
  1.综合组
 
  组长:市编办1名领导
 
  成员: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各1人。(上门核查时,综合组人员充实各业务组进行核查)
 
  2.业务一组
 
  组长:市编办1名领导
 
  成员:市编办、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各1人
 
  核查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宜春调查队、市档案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安局。
 
  3.业务二组
 
  组长: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1名领导
 
  成员: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服务业办各1人
 
  核查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开发办、市粮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专资办、市质监局、省花炮质量监督检验站、市服务业办、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
 
  4.业务三组
 
  组长:市财政局1名领导
 
  成员: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各1人
 
  核查单位:市文新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广电局、市民宗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气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锂能局、市民企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事局、市公路局、宜春高速公路路政支队。
 
  5.业务四组
 
  组长:市发展改革委1名领导
 
  成员: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物价局各1人
 
  核查单位:市城建局、市房管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宜春检验检疫局、市外侨办、市旅游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金融办、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市机关事务局、市编办、市新农村建设办。
 
  6.业务五组
 
  组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名领导
 
  成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各1人
 
  核查单位:市接待办、市信访局、市台办、市新闻办、市保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联、市科协、市残联、市侨联、市红十字会。
 
  (三)核查小组职责
 
  1.综合组:负责核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保障;负责归集、梳理、研究各业务组反映的问题,统一提出答复意见;负责分类汇总业务组的核查意见,报市审改领导小组审定。
 
  2.业务组:负责上门核查各单位的审批事项,并对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对各单位的审批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四)核查工作机制。建立组长联席会议制度。核查工作开始后的每周五下午召开联席会议,由市审改办领导和各组组长参加,通报情况,研讨问题,统一政策,协调进度,交流经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落实,并指定一名中层干部专门负责,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核查情况真实、有效,对漏报、瞒报项目等问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做好报送工作。各单位自查结果(书面签字盖章、含电子版)和审批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复印件),于2014年8月20日前,一并报送至市审改办。
 
  (三)强化协作配合。核查工作由市审改办牵头抓总,统一负责,市审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各小组要加强指导,统一标准,密切合作,认真核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如期完成。
 
  联系人:黄思贵      联系电话:3271789
 
  邮箱:ycbbjgk@163.com  QQ群号:322383667
 
  办公地址:宜阳大厦中座0441室
 
  附件:
 
  1.行政审批事项核查工作有关事项说明
 
  2.核查表1—11
 
  3.核查表填写说明
 
  附件1
 
  行政审批事项核查工作有关事项说明
 
  一、关于基本概念
 
  行政许可项目是指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设立的,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审批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指行政许可项目之外的其它行政审批项目。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是指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资格资质认定项目是指既包括行政许可范围内,也包括行政许可范围外的全口径资格资质认定项目。
 
  收费项目是指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设立的收费项目。
 
  备案项目是指事后告知项目,并且带“备案”两字。
 
  年审年检项目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进行年度审查或检验、检测的事项,如车辆年检、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年审、收费许可年审等等事项的审批项目。
 
  初审项目是指市本级有关部门初步审查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准予的审批项目。
 
  公共服务项目是指由政府主导提供,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如公共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等服务项目。
 
  二、关于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区分
 
  (一)设立法律依据不同。行政许可事项一般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设立。其中,省级政府规章是设定行政许可的最低效力层级的文件。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设立则没有权威统一的要求和标准,设立的随意性较大。
 
  从现有情况看,政府及其部门“红头文件”设立非许可审批事项的情况不少。因此,在这次核查中,一些部门利用“红头文件”,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形式,变相设置的非许可审批事项都要纳入核查的范围。
 
  (二)设立内容不同。《行政许可法》中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五个方面的事项是行政许可的主要内容;从现有非许可审批事项看,非许可审批的内容主要涉及:重要计划及安排,享受税费减免等政府优惠政策,政府资助、补贴的享受及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管理,资格资质认定,财产权利或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直接关系健康、安全、环境的重要项目、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等。
 
  三、关于核查对象
 
  不仅包括核查范围所列的部门和单位,还包括其下属的有关机构。如市交通运输局,不仅包括局机关,还包括其下属机构。
 
  相关附件:  82附件2.doc
 
  相关附件:  82附件1.doc


 
地区: 江西
标签: 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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