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监管措施,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平稳,逐步向好。但我省养殖业生产分散,一些养殖场户自行配制的饲料(以下简称自配料)质量安全仍然存在较大隐患。现根据《畜牧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养殖场自配料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重点
各地要将辖区内生猪年出栏30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5万只以上和蛋禽存栏1万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自配料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它养殖场(户)的自配料,由各地农业(畜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管方案。
二、落实主体责任。
养殖场(户)是自配料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遵守农业部及我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与当地农业部门签订《自配料质量安全承诺书》(范本见附件)并在养殖场所明显处张贴上墙公开。
三、强化监管措施
(一)加大法规宣传。要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养殖场的质量安全意识,指导养殖场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二)建立监管名录。各县级农业(畜牧)部门要摸清辖区内自行配制饲料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建立自配料养殖场监管名录。
(三)完善生产记录。要督促指导养殖场建立健全自配料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生产企业名称或供应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并做好每批配料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加强监督执法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养殖场自配料进行定期巡查。设区市农业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自配料进行巡查一次;县级农业(畜牧)部门每个月至少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自配料进行巡查一次,每年巡查面要覆盖辖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自配料。
(二)加大产品抽检频次。要结合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以大猪槽料为重点,有针对性地自行开展自配料抽检工作,并不断扩大抽检面,增加抽检频次。
(三)严厉查处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巡查、抽检与执法的衔接,实行检打联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严格执法,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增强震慑作用。对触犯刑法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养殖场对外提供自配料的,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
2.养殖场在自配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或不遵守饲料添加剂在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喂饲相应的养殖动物等违反《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
3.养殖场不遵守农业部《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或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的,或直接将兽用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分别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附件:自配料质量安全承诺书(范本)
福建省农业厅
2015年5月22日
附件
自配料质量安全承诺书(范本)
作为饲料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养殖场(户)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畜牧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福建省地方标准,从事自行配制饲料生产活动。本着对社会和公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饲料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诚信守法生产经营。
二、主动建立并完善自配料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生产企业名称或供应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并做好每批配料记录。记录保存2年以上。
三、本养殖场(户)自行配制的饲料只限自用,绝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
四、自行配制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不添加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也不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五、严格遵守农业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不违反饲料添加剂在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等规定。
六、严格遵守农业部制定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不将兽用原料药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不违反有关规定及标准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
七、将《承诺书》在本养殖场所明显处上墙公开,并自愿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监督。
承诺养殖场(户):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3份,其中上墙公开1份,承诺企业保存1份,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存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