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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切实加强渔溪镇牲畜定点屠宰和肉食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渔政〔2005〕68号)

   2011-03-23 744
核心提示:  各村(居)委会、市镇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牲畜定点屠宰和肉食品市场管理工作,全面推进放心肉工程建设,切实保障人民

  各村(居)委会、市镇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牲畜定点屠宰和肉食品市场管理工作,全面推进放心肉工程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融政综〔2005〕54号有关文件精神。经领导研究决定,为了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我镇牲畜定点屠宰和肉食品市场管理,有关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1、镇牲畜定点屠宰领导小组负责乡镇牲畜定点屠宰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与督促。镇政府将“放心肉工程”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建立一支由镇工商、食品、畜牧兽医、城管等组成的相对稳定、富有站斗力的牲畜定点屠宰联合执法队伍。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集中力量打击辖区私屠监宰和待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肉的违法违规行为。

  2、镇畜牧兽医中心要全面负责牲畜等动物防疫及其动物食品的检疫、监督工作;负责牲畜对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牲畜进行集中检疫,使肉品检疫牲畜屠宰同步进行,其他环节 一律不再补检;负责监督对不合格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伪造检疫证明的,依法从严处理;负责乡镇私宰肉、病死肉的鉴定工作,协助工商等部门对私宰肉品的查处工作。同时要加强养猪等场厂牲畜的管理,严防病死猪流入、流通领域。

  3、镇工商分局负责流通领域肉品的监督管理,把好肉食品市场准入关,对农贸市场、生鲜超市等经营非法定点屠宰的肉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或举报,及时依法给予查处。

  4、渔溪市场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拥有产权市场的内部管理,对在拥有产权市场内部出现的病死、肉及不合格肉品要坚决严厉打击。

  5、镇中心卫生院要负责牲畜定点屠宰场卫生状况以及运输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全镇酒楼、中小餐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食堂用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肉品进货登记制度,依法查处购买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肉食品的行为。

  6、镇食品站要切实负起定点屠宰场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把好食品、肉品准入关,做好进出屠宰场的猪、牛、羊肉品检疫工作,严禁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要严格按照各有关规定收费,严禁乱收费搭车收费,违者依法认真查处。

  7、渔溪国税局、地税分局要加强牲畜定点屠宰肉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税收征管力度,对逃避税收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

  8、渔溪公安分局负责协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对拒绝、妨碍执行公务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履教不改的私宰户和屠宰、销售注水肉、病死肉的违法人员,依法从严查处。

  9、镇城管中队要加强街头巷尾、新村早市及所管理区域肉流动摊点的管理。对违法销售肉品的,配合工商、畜牧兽医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10村(居)村主干特别是村主任要组织好村两委干部发动村民小组长、村民,监督举报私屠户和屠宰、销售注水肉、病死肉的违法人员。各村(居)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抓紧抓好打击私宰肉、注水肉、病死肉的违法人员。对辖区内的动物养殖场场主、群众要进行宣传教育,不要购买无证流摊贩肉品,对病死动物要进行掩埋,不能到处乱扔,影响群众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对专门收购病死猪(羊、牛)的人员及加工的窝点要及时举报、打击。对知情不报,不受理的造成恶性影响,造成村(居)辖区内病死猪乏滥或恶性影响的要坚决追究相关人责任。

  二、实行牲畜定点屠宰和肉食品市场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整规工作行政督查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闽政〔2003〕16号)精神,在肉品市场管理工作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和效能办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行政责任: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整治不力致使管辖区范围内肉食品市场秩序混乱。2、对普遍存在群众反应强烈的肉品市场秩序问题,不抓不管,不健章立制,不实行规范化管理,屡屡发生问题的;3、对上级移送督查及群众举报案件推诿不办,敷衍塞责,不按期报告的或者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或者干扰执法、干预办案的;4、在肉品市场整治工作中,消极应付、敷衍塞责,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行为的;5、将没收的私宰或病死肉品倒卖到市场或私自处理的。

  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督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全面落实镇行政首长负责制,部门分工负责制,整治工作督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建立起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齐抓共、密切配合、综合治理、联合执法的联动机制。

  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本部门执法中发生的过错行为、不作为行为和乱作为负有领导责任。

  渔溪镇人民政府

  2005年8月8日



 
地区: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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