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进口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自动进口许可措施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对118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货物实施的自动进口许可措施。上述货物共15种,包括汽轮机、汽车产品、发动机(非87章车辆用)及关键部件、水轮机及其他动力装置、化工装置、食品机械、造纸机械、纺织机械、金属冶炼及加工设备、电气设备、铁路机车、移动通信产品、船舶、医疗设备、游戏机等(详见附件1)。
二、对海关商品编号8704210000、8704310000项下的汽车产品(详见附件2)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三、本公告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四、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0日
取消自动进口许可措施的货物.pdf
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