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加快推进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经研究,决定公布我省《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列入《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的许可事项,其作为行政许可的性质不变。工商部门在向市场主体发放营业执照时,要在经营范围栏中加注“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
二、省数字办牵头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建设完善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平台,对各职能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执法监管、行政审批等信息,实行集中汇集、有序共享和综合利用。工商部门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各职能部门根据工商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有针对性地对需要行政审批及涉及公共安全等事项实施重点监管,共同加强市场监管。
三、工商部门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制订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对由前置许可改为后置许可的事项加强监管,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机制,防止监管缺位和监管力度减弱。要建立职能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现场核查,促进各职能部门共同提高监管和执法效率,实现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0日
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许可)机关 | 审批(许可)依据 | |
1 | 银行业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不含营业性的分支机构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变更营业场所)、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 ||
2 | 非银行金融业 |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不含营业性分支机构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变更营业场所)、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
3 | 证券业 | 证券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审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审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设立、终止审批 | 国务院(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4 | 期货业 | 期货公司设立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期货公司变更业务范围、注册资本(不含同比例增减资审批)、5%以上的股权(不含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变更的审批)或者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审批 | 证监会或者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部分情形审批: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但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审批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 | |||
期货交易所设立 | 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 |||
5 | 保险业 |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不含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及撤销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保险法》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终止 | 《保险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保险经纪分支机构设立 | 《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 |||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设立 | 《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 |||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取得兼业代理资格 | 《保险法》 | |||
6 | 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 商务部或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 |
7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许可、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经信委、省公安厅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