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4年完善市场流通体系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3日
2014年完善市场流通体系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2014年全省重点领域改革方案》(闽委〔2013〕31号)和《经济社会事业体制改革专项工作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部署要求,现就2014年度完善市场流通体系改革提出如下工作安排:
一、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一)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14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闽政〔2014〕13号)部署要求,在厦门、泉州、漳州、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福州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保税区、福州台商投资区等地区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7月底在全省推行先照后证登记制。(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相关省直单位及中央驻闽机构配合)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3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制货币出资金额的比例,不再规定缴足出资的期限等。(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三)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闽政〔2014〕25号),落实宽进严管的改革要求,规范统一全省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推进企业登记便利化。(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
(四)放宽企业经营范围登记,除了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企业可以参照国家行业标准,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在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试行市场主体自主选用名称,申请人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选择使用辖区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征,并申请名称登记。(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五)将平潭综合实验区试行的台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企业直接登记制向实验区所有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拓展,并延伸到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以及福州市的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保税港区、福州台商投资区等国务院批准的开发区,允许试点区域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免于提交审批机关文件,直接到工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其他非试点地区成熟一个、报批一个,力争9月底前在全省推行。(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外汇管理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配合)
(六)加快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相关的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立项、招标、研发和管理。待国家工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统一下发执行后,全省内外资企业同步启动电子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同时,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作为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手段在其他电子政务系统和电子商务系统中的应用。(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档案局配合)
(七)实施证照合一登记制。采取逐步推进的办法,由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部委的支持,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等地区探索“三证合一”登记模式,为推动此项改革积累经验。同时,在目前暂无法实现“三证合一”的情况下,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采取“并联审批”、“多证同发”的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的“一站式”服务。加快推进数字福建电子证照项目,支持企业在线提交和应用电子证照办理其他行政业务,推动行政审批模式创新。(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数字办)
二、强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
(一)贯彻落实《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省政府令第137号),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部门职责,出台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健全后续监管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后续市场监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跟踪、督促各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办,相关省直单位及中央驻闽机构配合)
(二)各相关部门及时制定本部门后续监管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2014年底前,各相关部门要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强化监管联动,加强监管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切实增强监管合力;对在市场主体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查处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相关省直单位及中央驻闽机构,省编办、省工商局配合)
三、建设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
(一)建设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和查询应用体系。坚持“分工负责、通联共享、实用简便、安全开放”原则,推进省级、设区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各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制定实施信用征集规范和使用办法,全面采集、整合、存储各级行政机关、司法部门以及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记录,形成覆盖全部市场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的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查询应用的体系和制度,为管理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推进形成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的社会氛围环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相关省直单位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汇集和更新各职能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行政许可、监管信息、执法信息和信用信息,建设市场监管综合数据库,实现省直单位和中央驻闽机构的市场监管信息集中汇集,有序共享和综合利用;建设市场监管共享服务系统,对接各职能部门市场监管业务系统,为各部门提供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分析预警和协同监管服务。制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数字办,相关省直单位及中央驻闽机构配合)
(三)建设完善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在省数字办牵头建设全省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的同时,建设完善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开发年度报告公示系统,争取在7月份完成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二期开发建设;先行选择若干许可审批事项较多、后续监管任务较重、信用管理社会影响面较广的相关省直单位或中央驻闽机构进行数据交换,将行政许可及监管、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等信息汇入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部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监管联动。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参与数据交换的部门,直至整体融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相关省直单位及中央驻闽机构配合)
四、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一)落实国家煤电价格联动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研究提出我省的煤电联动等电价调整方案,及时疏导电价矛盾。(责任单位:省物价局)
(二)推进销售电价分类改革,实施趸售县一般工商业用电同价,进一步简化销售电价分类,结合国家销售电价调整,进一步规范我省部分电价分类的适用范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
(三)完善天然气定价机制,根据LNG项目运行和上游气源价格变化情况,正式核定LNG项目管道天然气价格。根据国家对我省制定的西气东输天然气价格政策和西气东输天然气入闽时间,结合我省实际及时合理地核定西气东输入闽天然气销售气价。(责任单位:省物价局)
五、研究推行差别价格政策
(一)探索在水泥等重点行业试行综合对标差别电价,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超标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落实国家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和我省钢铁、水泥、建筑饰面石材、落后产能、钢铁烧结机和玻璃炉窑差别电价政策。(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配合)
(二)对列入高耗水、高污染及产能过剩行业目录的企业,研究探索实行与其他行业有差别的水价、气价政策,争取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配合)
(三)推进全省城市供水计价方式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明确制定阶梯水价改革具体目标,进一步研究修订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经信委)
(四)实施环保电价政策,根据国家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研究制定我省具体实施办法,对经验收合格的燃煤机组及时落实环保电价。(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环保厅)
六、完善政府对市场价格调控机制
(一)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继续完善启动机制、创新运行模式,在福州开展连锁平价商店试点工作,到年底前全省再建成140个规范化运营的平价商店。(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及各市、县(区)价格部门,相关部门配合)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建立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制度,改进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计算方法,全省在7月初前完成联动机制完善工作。(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配合)
(三)探索建立市场价格预期管理机制。按照《全面推进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实施方案》(闽价监〔2014〕108号)的部署,全面推进我省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相关部门配合)
(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竞争行为的监管,组织开展反价格垄断调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快建设“12358”价格举报受理信息系统,确保在年底前实现全国四级联网运行,畅通群众参与价格社会监督和投诉举报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