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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阳光厨房”建设标准和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4〕10号)

   2014-06-25 526
核心提示:各设区市、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阳光厨房建设标准和考评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

各设区市、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阳光厨房”建设标准和考评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浙江省2014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了“全面推行餐饮企业、单位‘阳光厨房’工程(透明玻璃、视频直播),达到特大型、大型餐馆和学校食堂总数20%”的目标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实施“阳光厨房”工作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分解任务,细化目标,明确责任,确保“阳光厨房”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二、典型示范,注重实效。省局将“阳光厨房”建设纳入2014年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评价验收标准。各地要以2012年和2013年度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和示范学校食堂为重点,以推进“阳光厨房”建设为契机,督促指导做好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提升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典型示范作用。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广泛宣传“阳光厨房”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让消费者参与监督,对食品制作加工的过程看得清楚、吃得放心,营造“阳光厨房”建设工作的浓厚氛围。同时,要推动餐饮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强化自律意识,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实施。各地在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餐饮服务监管处。联系人:李敏,电话:0571—88903251。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18 日

  浙江省“阳光厨房”建设标准和考评办法

  (试行)

  餐饮单位使用可视玻璃隔断或视频直播等方式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制作加工的过程,公示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称为“阳光厨房”。“阳光厨房”通过公开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和餐饮单位厨房内部操作过程,使社会公众直观了解食品加工过程管理情况,更好地督促餐饮单位规范操作,保障食品安全。开展“阳光厨房”建设,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主动参与食品制作加工监督,让消费者看得清楚、吃得放心;有利于企业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增强行业经营透明度;有利于强化企业自律行为,规范操作流程,内抓管理、外塑形象。建设“阳光厨房”是省政府和省局列入2014年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的重要内容,为切实推动和完成全省重点餐饮单位的“阳光厨房”建设,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精神,特制定《浙江省“阳光厨房”建设标准和考评办法(试行)》。

  一、建设标准

  “阳光厨房”建设由操作展示和信息公示两部分组成。

  (一)操作展示。“阳光厨房”操作展示内容为原料清洗、切配、烹饪、专间、餐具消毒。展示方式有玻璃隔断、大厅视频、互联网视频,不同展示内容可任选一种或多种展示方式。

  (二)信息公示。“阳光厨房”信息公示内容有许可证、餐饮等级、食品安全承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自制饮料配方,自制调味品、自制火锅底料、自制糕点使用的添加剂等。公示方式应在店内明显位置、菜单或互联网公示。

  (三)鼓励项目。鼓励使用高清监控摄像设备,鼓励在互联网上进行操作展示和信息公示,鼓励公示主要食品原料采购等信息(具体建设评定标准见附件1)。

  二、考核办法

  (一)考核指标。2014年,各设区市及义乌市特大型、大型餐馆和学校食堂(不含幼托机构)总数的20%建设“阳光厨房”(具体见附件2)。

  (二)考核方式:省局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采取实地查看的方式进行抽查。每个设区市抽签检查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抽签检查已上报实施“阳光厨房”的餐馆和学校食堂各3-5家。

  (三)考核时间:各设区市及义乌市于2014年10月31日前,向省局报送本年度“阳光厨房”建设总结,附本地区实施“阳光厨房”单位名单(见附件3)。2014年11月份开始,省局组织考核。

  附件:1. 浙江省“阳光厨房”建设评定标准

  2. 浙江省“阳光厨房”建设考核指标

  3. 实施“阳光厨房”建设单位名单

附件1                    
浙江省“阳光厨房”建设评定标准
内   容
要求和扣分标准
分值
扣分
加 分
得分
备   注
操作展示
1. 原料清洗展示。展示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分类清洗画面,每缺一类扣2分。
12
1.展示方式为玻璃隔断、大厅视频、互联网视频。不同展示内容,可任选一种或多种展示方式。
2.学校食堂操作应在就餐大厅明显位置展示,并接入学校相关管理人员电脑予以监督。
3.信息公示应在店内醒目位置,添加剂可在菜单上公示。
4.鼓励使用高清监控摄像设备,鼓励在互联网上进行操作展示和信息公示。
5.加分项:互联网每展示一项内容加2分,每公示一个主要食品原辅材料品种溯源信息加2分,机关食堂创建率达到总数5%以上加3分,最多加10分。
2. 切配展示。展示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分类切配画面,每缺一类扣2分。
12
3. 烹饪展示。展示烹饪和成品摆放画面。未展示烹饪画面,扣6分;未展示成品摆放画面,扣6分。
12
4. 专间展示。展示制作加工和成品摆放画面,未展示扣22分。展示预进间洗手消毒和进入专间画面,未展示★。
22
5. 餐具消毒展示。展示消毒画面,未展示扣12分。
12
信息公示
6.公示许可证★、餐饮等级、食品安全承诺,每缺一类扣5分。
10
7.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自制饮料配方,自制调味品、自制火锅底料、自制糕点使用的添加剂,每缺一类扣5分,每类公示不全扣3分。
20
说明:1、评定要求具体内容可以合理缺项。
2、扣分项中每小项扣分分值相加不超过该内容设定的分值。
3、标化分数=实得分数÷应得分数×100(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标化分数+加分分数=得分。
4、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为达标。
5、★为一票否决。

附件2
浙江省“阳光厨房”建设考核指标
 业态
地区
特大型餐馆
数 量
大型餐馆
数 量
学校食堂
数 量
考核指标
总 数
20%指标
杭州
114
1366
1094
2574
515
宁波
79
656
883
1618
324
温州
   98
   534
630
1262
253
湖州
   30
   416
308
754
151
嘉兴
   59
   359
432
850
170
绍兴
35
336
694
1065
213
金华
26
274
541
841
168
衢州
14
59
328
401
81
舟山
20
155
128
303
61
台州
43
288
687
1018
204
丽水
2
117
361
480
96
义乌
4
96
119
219
44
合计
524
4656
6205
11385
2280
说明:
1、特大型餐馆和大型餐馆采用2013年12月各市上报的统计数据;
2、学校食堂采用《2012年度浙江省餐饮服务监管数据统计汇编》数据,不含幼托机构;
3、考核时以当时的实际数据为准。
  

附件3
实施“阳光厨房”建设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业态及规模
联系人
手机
备注

说明:本表由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填写,于2014年10月31日前上报省局。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年    月   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阳光厨房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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