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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农质监〔2015〕18号)

   2015-01-29 994
核心提示:各设区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

各设区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精神,进一步明确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分工,强化相互衔接与配合,深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一)食用农产品范围的界定

  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二)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分工

  1. 监管环节的基本划分。食品监管体制调整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相应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监管,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农业、海洋渔业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以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

  农业、海洋渔业、食品药品监管和粮食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及编制委员会确定的部门监管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农业、海洋渔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政策性用粮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监管。粮食进入批发、零售或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和卫生安全监管的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

  食用农产品经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完成货物验收并交付后,视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密切协作,完善质量安全监管,做到无缝衔接。

  2. 特殊产品监管

  (1)食用动物及其产品。农业部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养殖、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食用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监督货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依法监督屠宰企业按照规定对屠宰的畜禽及其产品实施肉品检验,督促屠宰企业按照规定依法出具肉品检验合格证明。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采购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的食品经营者和采购食用动物产品的食品生产者查验相关检验检疫证明,严禁食品经营者采购不具备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严禁食品生产者采购不具备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食用动物产品。

  (2)食用农产品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以下简称“三剂”物质)的管理。在“三剂”物质中,属于食品添加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管理并组织制定合理使用规范和最大使用限量标准。属于农药兽药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进行登记审批并组织制定合理使用规范和残留限量标准。不属于食品添加剂和农药兽药范畴的,执行由农业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在执法监管上,农业部门负责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用农产品中“三剂”残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中“三剂”残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3)豆芽菜的监管。按照食品监管体制调整后的职能划分和省政府明确的豆芽菜监管职责分工规定,由农业部门负责豆芽菜生产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流通环节豆芽菜的监管。

  二、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制度

  农业、海洋渔业、食品药品监管和粮食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研究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问题,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细化任务分工,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尚未完全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要在统筹协调的基础上,提请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明确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漏洞和盲区。

  (一)推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共同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农业、海洋渔业部门应当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适应不同生产经营主体、不同产品类别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基本条件,统一质量合格证明或标识的规范样式与要求抓好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查验产地准出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合格证明作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建立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对接的市场准入制度。

  有条件的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场所开办单位应当划定专门区域并挂牌公示“农民自产自销交易专区”,供农民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入市销售。市场等集中交易场所的开办单位应当记录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品名、产地、联系方式等信息,采取快速检测或随机抽检食用农产品,把好自行检测关。

  (二)实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农业、海洋渔业、食品药品监管和粮食部门要认真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农业部门应按照要求,率先在“菜篮子”产品主产区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质量追溯,推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环节可追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有序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同时,积极配合农业部门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并通过监督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建立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做好与农业部门建设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机衔接,逐步实现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

  三、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同监管

  (一)监督和指导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落实质量安全第一责任。农业、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落实农业投入品使用,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安全间隔期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源头管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档案、市场协议准入、质量安全检测、质量安全状况公示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退市、无害化处理与销毁等制度的监督检查。

  (二)强化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各部门根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合作共享相应部门建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数据。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科学统筹安排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计划。对种植养殖基地、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批发市场等源头关键领域要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项目,增加监测频次,提高产品监测的覆盖面。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进入集中交易场所农民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快速检测筛查力度,发现涉嫌不合格的,及时抽样送法定检测机构检验或按照有关规定、约定退市处理。

  (三)强化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农业、海洋渔业、食品药品监管和粮食部门要各负其职、各尽其责,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和初级加工的源头与运输、贮存、销售各环节的有效监管。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大舆情会商分析和信息共享制度,研究、会商分析重大舆情。定期不定期互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相关信息。研究、建立风险评估结果共享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交流合作。加强应急管理方面的合作,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合作和经验交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案件移送、大要案奖励制度,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制度,强化统计数据共享。可根据需要就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开展联合调研、督查和专项治理整顿,消除监管空白,凝聚监管合力,共同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粮食局

  2015年1月19日



 
地区: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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