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监督管理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注销、补办)等申请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四)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2.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3.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申请人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食品监管处402室。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616号(高新区公安分局对面)。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85路、116路、83路等公交车,下车即到。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1 六、申请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分类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 / 电子 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变更 | 延续 | 补证 | 注销 |
1 | 新办 |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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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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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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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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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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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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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活饮用水证明或检测报告。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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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就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文本。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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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网站、网页或网店等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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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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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和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合作协议(合同),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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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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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变更
|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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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 原件 | 纸质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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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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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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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延续 |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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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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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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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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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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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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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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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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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补办 | 食品经营许可补办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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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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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材料(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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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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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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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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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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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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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与补办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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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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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注销 |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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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7 |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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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8 |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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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9 | 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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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注: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2.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注: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
地 址: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食品监管处402室(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616号)。
2.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食品监管处收到行政相对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食品监管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也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8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四)决定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食品监管处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诺时限)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地址: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食品监管处402室(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616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1-685710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通过窗口和电话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3年。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地 址: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食品监管处402室(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616号)。
1.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2.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4.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电话投诉:0871-68571893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616号;邮政编码:650106。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下载地址:
http://www.yp.yn.gov.cn/--“公众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
下载地址:
http://www.yp.yn.gov.cn/--“公众服务”--“办事指南”
附件: 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doc